近年来,虚拟货币的兴起催生了“挖矿”这一高能耗行业,一度成为部分人眼中的“数字淘金热”,随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不断明确,虚拟货币挖矿的“合法性”问题日益凸显。“无证经营”已成为其最核心的合规风险——无论是算力租赁、矿机销售还是“挖矿-交易”一体化模式,多数从业者因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游走于法律与政策的边缘,甚至面临被取缔、处罚的严重后果。
虚拟货币挖矿为何属于“无证经营”
所谓“无证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虚拟货币挖矿之所以被纳入“无证经营”范畴,根本原因在于其业务本质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存在多重冲突:
违反金融管理相关规定,缺乏金融业务资质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不具有法偿性,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其交易及衍生服务(如挖矿、兑换、清算)属于金融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从事金融业务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如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许可,而虚拟货币挖矿本质上是通过算力参与加密货币的“生产”与“分配”,后续往往涉及交易、变现等环节,客观上形成了“金融服务链条”,但绝大多数矿场、矿池及个人矿工并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资质,属于典型的“无证从事金融业务”。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嫌违规组网运营
虚拟货币挖矿依赖“矿池”(Mining Pool)进行算力聚合与收益分配,矿池运营方需搭建服务器集群、搭建网络通信系统,为全球矿工提供数据存储、传输、结算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此类“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广告接入等服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必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国内多数矿池为规避监管,将服务器架设境外或未办理相关许可,实质上构成了“无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虚拟货币挖矿虽未被明确列为“非法经营”对象,但其关联的虚拟货币交易已被三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淘汰类产业”,要求“全面关停清退”,在此背景下,未经许可且被政策禁止的挖矿活动,一旦涉及规模经营、牟取暴利,极易被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明确:“无证经营”挖矿的监管红线
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无证经营”问题,经历了从“默许”到“全面禁止”的监管过程,政策信号清晰明确:
- 2021年“全面清退”:《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淘汰落后”,且“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要求“严禁新增产能,加快有序退出存量”,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虚拟货币挖矿本身已被政策否定,不存在“合规”的空间。
- 2022年“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展”: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再次强调“严格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坚决叫停以各类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目新增耗能项目”,明确“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 地方监管“零容忍”:内蒙古、青海、四川等曾是“挖矿”重灾区的省份,均出台细则要求“全面清关停”矿场,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资质的“无证”矿场,直接采取断电、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无证经营”挖矿的法律后果与行业警示
虚拟货币挖矿的“无证经营”属性,决定了其从业者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