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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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一、河北省事业单位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一)到五级管理岗位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到六级管理岗位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到七级管理岗位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到八级管理岗位的,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5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其中,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或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党委(党组)在作出任职、聘任决定前,应当事先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组织任命、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论文、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偏离正确方向,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未满,道德品行存在问题,有学术或者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着重了解政治素质、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结合人选的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力度。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对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或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或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二、为啥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干部看不上国企的干部呢?

直接讲个最新的 蚌埠市老大恳请上海铁路公司 注意是恳请 而且是三遍 觉得不是官媒的自己上蚌埠新闻网看

三、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干部的培训管理办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的法规性文件。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的组织管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费用、培训考核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具体来说,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的组织管理:规定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管理体制、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在干部培训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2. 培训对象的规定:明确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的对象范围、条件和标准,规定了干部培训的选拔、考核和培训的晋升、任用等方面的要求。

3. 培训内容的规定:明确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管理知识、业务技能、领导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4. 培训方式的规定:规定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的方式和方法,包括面授、网络学习、研讨会、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

5. 培训费用的规定:明确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的费用管理和使用原则,规定了培训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6. 培训考核的规定:规定了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的考核方式和标准,明确了干部培训考核的内容和程序,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党政机关干部培训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培训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提高干部培训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四、事业单位新进干部管理办法?

严肃机关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干部能力素质,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提升机关整体形象,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遂宁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十条措施》、市委两个“十不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含聘用、借用人员)。

  二、学习教育培训

  1.学习范围: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党风廉政教育、生活知识等相关内容。

  2.学习形式及载体:采取集体学习、个人学习、下基层实践调研、外出考察学习、参加组织集中培训、在职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运用书本知识、网络媒体、收看专题教育片、向基层群众请教等载体开展学习。

  3.学习组织:干部的集中学习教育主要采取党组中心组、支部组织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基层实践调研和外出考察学习的形式组织开展。每次学习由各牵头科室确定一个重点,并认真组织落实,年终进行总结。

  (1)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支部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月1次,由机关党委办和各基层党支部牵头负责组织。

  (2)干部职工学习原则上每周星期一的上午定为集中学习时间,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推后。

  (3)干部职工参加的集中组织培训教育,由人事培训科负责牵头组织,科学安排,确保机关干部职工每年至少培训1次。

  4.学习要求

  (1)建立集体学习考勤制度。实行集中学习个人签到制,由各组织学习的牵头科室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和签到考核。全体干部职工都要遵守学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每月或每季度通报1次集中学习考勤情况,并纳入年终干部述学考核内容。

  (2)干部职工每人要准备一个专门的学习笔记本,对各种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各科室、支队、站和支部负责人要积极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和支部党员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及有关活动。每季度或半年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牵头组织进行学习记录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3)个人自学每周不少于2小时,并针对自学内容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

  (4)参加基层调研学习和外出考察学习的科室及个人要根据调研考察的内容至少撰写1篇调研考察报告,并交人事培训科备案。

  5.鼓励和支持干部参加各类自学教育培训。经所在单位批准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参加非高收费教育培训项目(学历教育、在职学位教

五、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管理办法?

机关食堂管理方法

1、坚持厉行节约、热情周到的原则。后勤服务中心要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健全财务物资管理和机关人员工作餐制度。办公室和计财股要每月审核清算,报告用餐和财务物资情况。

  2、接待范围:原则上因工作关系需要的公务接待或经主要领导同意的其他接待。

  3、接待地点:机关食堂(原则上双休日、节假日不安排接待)。确需安排在外面用餐的应先报告主要领导同意后再通知办公室安排,且按接待程序和标准接待。

4、接待程序:公务接待由接待人在用餐半小时以前通知办公室,并填报来客单位、人数和主接待人、陪餐人数,开具《接待通知单》并由接待人送机关食堂安排。非公务接待需先向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再通知办公室按接待程序办理。

  5、接待标准:原则上按照4人以下四菜一汤,一桌一汤的标准配菜,原则上荤、素菜各半搭配,每桌一包香烟。餐后由主接待人核实签字。原则上不上高档香烟、酒菜,如确需提高接待标准,由主接待人报告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六、北京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

七、机关事业单位轮岗暂行办法?

一、认真学习,掌握政策。《办法》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纪律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推进干部作风转变、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激发干部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组织专题学习,吃透文件精神,从严抓好执行落实。

  二、制定方案,稳步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研究酝酿轮岗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把关后执行。特别强调,对编制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设立、未经组织人社部门任命或备案审批的中层正职,也应列入交流轮岗范围;对本单位财务人员需交流轮岗、但无合适人选或暂不适宜交流轮岗的,由单位事前向组织人社部门分别提交说明;对本单位内部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严格按照回避规定交流轮岗;需要跨单位交流回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批并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市委研究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

  三、全面从严,依规依纪。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干部交流轮岗规定。市委将结合巡视巡察、群众举报、谈话了解等方式,对各单位交流轮岗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规定进行交流轮岗以及在交流轮岗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个人,依规依纪从严处理。要把推进中层干部交流轮岗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契机,今后,对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中梗阻”等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经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落实召回管理措施。

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1、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招聘制度,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都要明确。

  2、干部队伍要用人唯贤,拒绝用人唯亲,干部要用实际成绩说话,人才要以综合素质说话。

  3、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相关工作,负责部门为组织人事部门。

  4、事业单位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可以有试用期,但时限不能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必须在合同期内。

  5、个人能力或个人行为受到限制,或者特殊原因不在岗,经鉴定后可以缓签合同。

  6、员工的待遇要根据岗位和具体的工作来确定,要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元素参与分配的原则。

  7、事业单位的员工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8、职工如果出现了严重不履行合约的情况,或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用人条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九、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河北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直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及省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副厅级单位是指省委部门管理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部门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副厅级机构和单位;省政府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直属事业梦见、部门管理事业机构、直属(部门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副厅级机构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指列入省委管理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代省委审批范围的领导人员及党委(党组、分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