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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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依据基金章程设立?

一、什么依据基金章程设立?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基金章程设立的。

二、公司章程设立时间?

公司章程设立的日期是本公司在政务服务网上生成日期。

但章程生效日期是登记机关审核通过的日期。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公司设立时签好名没提交,材料打印时章程的时间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只有营业执照核准签发章程才能有效。

三、粮食局属于事业单位吗

粮食局是一个重要的政府机构,它属于事业单位吗?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今天我们来深入了解一下。

什么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为满足一定的公共需求而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由政府或其他授权机构直接管理。

粮食局的性质

粮食局是一个属于事业单位的重要组织,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粮食产销调控、种植技术研究、粮食市场监测等工作。粮食局的成立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产业的健康发展。

粮食局的管理机构

粮食局一般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管理体制一般分为局领导班子、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局领导班子负责全局工作的决策、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事务的研究、执法和监管,所属单位则是实施具体工作的执行机构。

粮食局的工作职责

粮食局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粮食市场调控:粮食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粮食市场的调控政策,保持粮食供应与需求的平衡。
  • 粮食收购与储备:粮食局负责组织粮食的收购工作,并进行粮食的储备和管理,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 粮食科技研究:粮食局开展粮食种植、加工、储存等方面的科技研究,提高粮食生产的质量与效益。
  • 粮食市场监测:粮食局负责对粮食市场进行监测与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的动态变化。
  • 粮食质量监管:粮食局负责制定粮食质量监管标准和方法,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粮食局与企业的关系

粮食局与粮食生产和经营企业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粮食局负责制定粮食政策和标准,引导和监督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保障粮食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粮食局也会与企业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粮食产业的升级与创新。

粮食局的重要性

粮食局作为国家粮食行业的管理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粮食市场的调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供应的安全稳定。
  • 维护农民利益:粮食局关注农民的利益,通过粮食收购和市场调控等措施,保障农民的收入和权益。
  • 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粮食局通过科技研究和技术指导,推动粮食产业的创新与升级,提高粮食生产的效益和质量。

结论

综上所述,粮食局是一个属于事业单位的重要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粮食产销调控、种植技术研究、粮食市场监测等工作。粮食局与企业和农民之间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发挥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和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

  1.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2. 粮食局官方网站

四、企业设立工会需要工会章程吗?

企业设立工会是需要章程的。因为工会是一个组织,是组织就需要有章程,用章程来明确工会设立的目的、工会的职能、工会的任务、工会的体系、工会的规章制度、会员的权力与义务等等。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组织没有章程,行事就杂乱无章不成体统。

五、事业单位设立原则?

根据机构精简原则能合并设立的合并设立,能不设置推向市场化管理的推向市场,

六、事业单位章程上传办法?

先把事业单位章程压缩打包保存然后进入网页点击上传

七、事业单位设立宗旨规范?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二级局也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 事业单位需要接受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设置党组或者党委会。党的事业单位就是协会和社区,包括其下属机构。

八、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其章程的制定、修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事业单位为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章程制定应当遵循党建统领、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规则。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内 容

第六条 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举办单位;

(四)党的建设;

(五)组织机构;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七)人事管理制度;

(八)信息公开;

(九)章程修改条件和程序;

(十)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十一)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登记事项保持一致。

第八条 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或预核准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载明具体事项。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

第九条 章程应当载明举办单位的名称,明确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举办单位为多个的,还应当明确举办单位排序、出资比例、出具证明文件时的签章方式等。

第十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明确各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职权和义务,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原则,接受捐赠、资助的规则和使用办法。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对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载明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载明修改的条件和程序,有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的解散事由,明确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剩余财产处理方式,有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成立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代表、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起草组织,负责章程草案的起草工作。

事业单位不具备成立起草组织条件的,由举办单位牵头成立起草组织。

第十八条 章程制定过程中,起草组织应当加强与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的沟通;对涉及事业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章程草案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举办单位核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章程草案的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备案章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

(二)事业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决议;

(三)举办单位出具的核准文件。

章程的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章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予以修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

(二)内容与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出现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化,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章程修订草案或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讨论、审议、核准和备案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的内容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

事业单位应当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章程制定、修改工作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不执行章程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举办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问责追究。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章程制定、修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对章程内容或制定、修改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章程备案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九、设立公司一定要有公司章程吗?

是的。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因此每个公司的设立都必须有自己的章程。

十、事业单位怎么设立管理岗位?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