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
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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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条例?

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二、江苏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三、江苏省电力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事业单位招考,专业问题?

这种的就没办法了,还是要以报考单位的咨询结果为准!

五、事业单位考试条例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许多毕业生和求职者都将目光聚焦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享有稳定的工作环境、丰厚的福利待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备考事业单位考试成为了许多人的首要任务。

事业单位考试条例是考生备考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考试的内容、形式、时间安排和考生的基本要求等相关事项。本文将详细介绍事业单位考试条例,并为备考考生提供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能够更好地应对事业单位考试。

一、事业单位考试条例的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考试条例是由国家相关机构颁布的一项法规性文件,它规定了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试制度和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考试条例的实施能够保障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使考生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展现自己的能力和才华。

二、事业单位考试条例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考试条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考试科目:事业单位考试科目通常包括行政能力测试、职业能力测试、面试等。具体考试科目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 考试形式:事业单位考试形式多样,有笔试、面试、实操等。考试形式的选择取决于岗位的要求和单位的需求。
  3. 考试时间安排:事业单位考试时间一般由招聘单位确定,通常会提前公布,以便考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备考。
  4. 考生资格:事业单位考试对考生的基本要求包括年龄、学历、专业背景等。考生需满足相关条件方能报考。
  5. 评分标准:事业单位考试评分标准公正、科学,通常有总成绩和各科成绩等评判标准。

三、备考建议

备考事业单位考试,考生需要进行系统、全面的复习,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备考计划。

1. 学习考试条例

了解并熟悉事业单位考试条例,对备考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有清晰的认识。只有在了解考试条例的基础上,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

2. 制定备考计划

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备考时间,制定详细的备考计划。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科学分配各科目的复习比重,确保备考过程中的高效和有序。

3. 全面复习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考试的基础知识占据了大部分考试内容,因此要全面复习基础知识。针对不同科目,建立相应的知识框架,理清知识点之间的关联,夯实基础。

4. 针对性突破难点

备考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点和重点知识,需要有针对性地突破。对于易混淆的知识点,要进行分类整理,形成概念对比,帮助记忆和理解。

5. 模拟练习和真题训练

通过模拟练习和真题训练,提高解题速度和应试能力。多做模拟试题,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6. 学会时间管理

备考期间,合理安排时间,学会时间管理。高效利用碎片时间,充分集中精力,提高学习效率。

通过系统的备考和科学的方法,相信大家一定能够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加油!

六、江苏省劳动合同 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江苏省的一项重要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介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它对劳动者和雇主的意义。

一、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要素。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达成合同。此外,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法也在条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有正当的理由提前解除合同,并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雇主。但即便没有正当理由,劳动者也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二、劳动报酬的支付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确保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条例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工资支付问题,确保劳动者可以获得合法应得的报酬。

如果雇主未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滞纳金等。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劳动条件的保障

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劳动条件的基本要求。雇主应当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设施,并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和休息的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在现代劳动市场中,劳务派遣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待遇。同时,用工单位也应当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负有相应的责任。

劳务派遣的存在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更灵活地调配劳动力,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而劳动合同条例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劳务派遣成为用人单位压榨劳动者的工具。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江苏省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

以往,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有了劳动合同条例的保障,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石,它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条件的保障、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正是由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劳动者在与雇主签订合同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认真了解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确保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确保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作为中国最发达的经济省份之一,江苏省一直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而劳动合同条例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解除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重要条款。此外,劳动合同还应当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以及劳动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将劳动合同送达劳动者,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还重视劳动关系的终止条件和程序。劳动合同可以因协商一致、劳动者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及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还强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改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此外,条例规定了保护女性劳动者和未成年劳动者的特殊规定,禁止虐待、歧视和剥削劳动者。不正当竞争和打击非法劳动也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注的重点内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劳动者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条例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对于恶意欠薪、非法解雇、拖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劳动者的损失。此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了政府监督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提高了劳动法律的执行力度。

总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规。它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商投资,还提升了江苏省的劳动力素质和竞争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征程中,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共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八、事业单位每年招考几次?

你好!事业单位联考一年考两次。事业单位省直,市直,单位直招考试次数不限。事业单位考试跟公务员考试有一定的区别,它不是全国统一性的考试。分为全国联考,以及省统考,省直,市直,单位直招等几种省内组织的考试形式,考试内容也互不一样

基于对专业素养以及岗位职能需要的不同,考试遵循人岗匹配原则,不同岗位考察不同内容,具体分为综合管理类、社会科学专技类、自然科学专技类、中小学教师类和医疗卫生类五个类别。也就是大家经常见到的ABCDE五类。

  这五个类别笔试的公共科目均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50分。

  《综合应用能力》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50分。

九、江苏省献血条例2021?

一、献血对象

三星镇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村居村(居)民。

二、献血时间及地点

1、 2021年7月2日上午7点30分,原德胜镇的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到德胜初中参加献血。

2、2021年7月7日上午7点30分,原天补镇的企事业单位及村到天补初中参加献血。

3、 2021年7月8日上午7点30分,三星镇机关工作人员、原三星镇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到纺都大厦西裙楼一楼参加献血。

4、 2021年7月9日上午7点30分,三星镇机关工作人员、原三星镇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到纺都大厦西裙楼一楼参加献血。

如遇天气影响,时间变化另行通知

三、参加献血者的营养补助

机关干部由三星镇财政统一补助,各村、各企事业单位献血者的营养补助自行承担。

希望各单位接到任务后,认真组织落实。三星镇各部门负责人、各村居支部书记和企事业法人代表为责任人,组织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弘扬志愿精神,倡导社会新风,圆满完成无偿献血任务。

十、江苏省消防条例全文?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

        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水上岸线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