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
1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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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一、湖北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该办法在坚持严的主基调的前提下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该办法强调,开展容错纠错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遵循坚持事业为上、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容纠并举的原则。

该办法着力破解基层容错纠错“不会容”“不敢容”等难题,致力于细化容错的适用情形和工作程序,有利于进一步释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的信号,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营造激励促进广大干部心无旁骛、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武威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根据对武威市容环境的监管和管理,实施以下容错纠错措施:

1. 新闻媒体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城市管理的规定和法规,让市民了解具体的行动标准和规范,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犯错误。

2. 教育培训:在城市管理中加强对市民和社区居民的培训,提高市民的城市文明素质。

3. 公共设施建设:加强公共设施的投入和建设,确保公共设施的完好无损,提高居民的使用感受。

4. 处理措施: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严格监督管理。

5. 动员群众:通过建立志愿者组织,引导市民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共同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

通过以上措施的推行,可以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文化修养,加强城市管理力度,美化城市环境,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三、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于2016年5月20日由沈阳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7月7日由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共分为六章,共计29条,主要内容包括:容错纠错概念、容错纠错政策、容错纠错机制、容错纠错实施、容错纠错评价和有关事项。

四、江西 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容错纠错,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和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符合《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第12条规定的六种容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整改纠错。

第四条对相关单位和干部进行容错纠错,根据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容错应当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向组织申请提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研判提出。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将容错纠错工作贯穿问责和调查全过程,统筹考虑、同步调查有无容错情形、是否具备容错条件,并认真听取被调查单位和干部的意见,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形成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时,同步提出容错建议。容错建议应根据问题性质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研判,以在干部评价、问题定性、事件处理等工作中运用。

(二)当事人申请提出。相关单位或干部在因出现工作失误或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照工作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容错申请。

其中,对干部失误错误,涉及党纪政务处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涉及组织处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既涉及党纪政务处分,又涉及组织处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牵头办理,组织(人事)部门协助配合。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办理。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由信访室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由干部监督处(科)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

对有关单位或干部提出的容错申请,纪委监委信访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处(科)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按照“首接负责,对口转办”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呈请上级机关批准办理、转交委(部)机关对口室、处(科)办理或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拟办意见,呈送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启动容错办理程序。

接到上级交办、本级转办、下级呈办的容错事项后,具体负责承办的委(部)相关室、处(科)应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2.调查核实。接受办理工作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室、处(科)应及时牵头成立调查组,启动容错调查核实工作。

对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调查核实的,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容错事项,可邀请相关单位参与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相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应实事求是向调查组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调查组应全面准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对失误错误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客观条件、造成后果及补救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认真甄别性质、准确分析情节、综合研判成因、精准认定责任。

调查核实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容错的具体建议,报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核。

3.研究认定。对相关室、处(科)提交的容错事项调查核实报告和容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属于容错免责情形的,作出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认定意见;对确需追责但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作出减责处理的认定意见;对不属于容错情形、不符合容错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认定意见应报同级党委(党组),由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形式研究决定。

容错纠错工作应强化过程留痕,使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有说服力,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

4.反馈结论。党委(党组)作出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承办室、处(科)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可通过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说明。

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对容错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六条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推荐提名、发放津补贴等方面正确对待、不受影响。

对符合容错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对干部个人作出的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七条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对已经出现的偏差失误,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失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负面影响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各级党委(党组)应及时指导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最大限度地避免犯错、减少出错。相关职能部门应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纠错情况的督查,对不积极纠错的,要批评教育,必要时严肃处理。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以及审计、信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涉及干部评价或执纪执法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容错纠错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容错纠错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处理。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健全完善干部考核容错纠错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强调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六、党政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保护和调动全省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是指当事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和错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对其不作负面评价,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容错纠错应当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激励创新。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鼓励创造性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创业,努力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历史辩证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出现的不同问题,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主观动机、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处置行为等情况,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三)精准问责、严守底线。坚持严肃、规范、精准、慎重追责问责,不搞层层加码和附加,不人为扩大追责人数,原则上不越级追责问责。严守党纪国法底线红线,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四)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和错误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帮助干部认真查找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防止重复犯错。

第五条 容错应当科学把握以下情形:

(一)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

(二)看客观条件,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

(三)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民主决策、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四)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法。

(五)看后果影响,是因失误和错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还是因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六)看处置行为,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对。

第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在追责问责时应当同时进行容错纠错,处理结果预告给当事人时,当事人认为未考虑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追责问责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申诉,申诉不加重追责问责。接到申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反馈给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坚持容错纠错并举,注重建章立制防错纠错:

(一)当事人应当主动查找失误环节,剖析问题根源,制定对策措施,及时纠错整改。

(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跟踪督办,促进纠错整改,尽力消除影响,避免损失扩大。

(三)涉及容错纠错问题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健全相关制度机制,防止重复犯错。

(四)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对发现失误和错误后纠错纠偏不认真、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批评或者追责。

第八条 加强对容错纠错的结果运用和组织保障:

(一)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按照政策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追责问责和容错纠错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充分考虑容错情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问题反映不实或者查无实据的,应当通过谈话、会议、通报等方式,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或者以虚假事实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法依纪依规查处。

(三)组织部门对涉及容错纠错的干部应当加强跟踪回访,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开展激励勉励谈话,帮助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对涉及容错纠错的干部应当客观评价、正确对待、大胆使用。

(四)宣传部门应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担当作为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和容错纠错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让敢担当、有作为在全省蔚然成风。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改革办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黑龙江省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

答:黑龙江省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在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已经向上级机关报告未得到答复前,因及时处置问题而引发矛盾或造成轻微损失的;为加强基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征地拆迁等急难险重任务,无法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作出行政决策,但为维护政府诚信,从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依据历史形成的事实材料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项职责,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照单尽职后发生事故的……《实施细则》以清单形式明确了可以纳入容错免(减)责的10种情形,让人一目了然,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八、容错纠错机制条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容错纠错,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和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符合《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第12条规定的六种容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整改纠错。

第四条 对相关单位和干部进行容错纠错,根据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容错应当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向组织申请提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研判提出。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将容错纠错工作贯穿问责和调查全过程,统筹考虑、同步调查有无容错情形、是否具备容错条件,并认真听取被调查单位和干部的意见,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形成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时,同步提出容错建议。容错建议应根据问题性质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研判,以在干部评价、问题定性、事件处理等工作中运用。

(二)当事人申请提出。相关单位或干部在因出现工作失误或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照工作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容错申请

九、容错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

第六条 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审计局党组。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

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单位整体利益及单位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等;

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

(四)严守底线、精准量纪。严守党纪“高压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第八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党组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三)在依纪依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于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党组织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部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容错纠错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容错纠错,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和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符合《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第12条规定的六种容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整改纠错。

第四条 对相关单位和干部进行容错纠错,根据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容错应当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向组织申请提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研判提出。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将容错纠错工作贯穿问责和调查全过程,统筹考虑、同步调查有无容错情形、是否具备容错条件,并认真听取被调查单位和干部的意见,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形成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时,同步提出容错建议。容错建议应根据问题性质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研判,以在干部评价、问题定性、事件处理等工作中运用。

(二)当事人申请提出。相关单位或干部在因出现工作失误或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照工作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容错申请。

其中,对干部失误错误,涉及党纪政务处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涉及组织处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既涉及党纪政务处分,又涉及组织处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牵头办理,组织(人事)部门协助配合。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办理。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由信访室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由干部监督处(科)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

对有关单位或干部提出的容错申请,纪委监委信访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处(科)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按照“首接负责,对口转办”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呈请上级机关批准办理、转交委(部)机关对口室、处(科)办理或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拟办意见,呈送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启动容错办理程序。

接到上级交办、本级转办、下级呈办的容错事项后,具体负责承办的委(部)相关室、处(科)应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2.调查核实。接受办理工作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室、处(科)应及时牵头成立调查组,启动容错调查核实工作。

对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调查核实的,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容错事项,可邀请相关单位参与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相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应实事求是向调查组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调查组应全面准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对失误错误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客观条件、造成后果及补救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认真甄别性质、准确分析情节、综合研判成因、精准认定责任。

调查核实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容错的具体建议,报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核。

3.研究认定。对相关室、处(科)提交的容错事项调查核实报告和容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属于容错免责情形的,作出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认定意见;对确需追责但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作出减责处理的认定意见;对不属于容错情形、不符合容错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认定意见应报同级党委(党组),由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形式研究决定。

容错纠错工作应强化过程留痕,使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有说服力,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

4.反馈结论。党委(党组)作出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承办室、处(科)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可通过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说明。

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对容错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六条 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推荐提名、发放津补贴等方面正确对待、不受影响。

对符合容错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对干部个人作出的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七条 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对已经出现的偏差失误,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失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负面影响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各级党委(党组)应及时指导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最大限度地避免犯错、减少出错。相关职能部门应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纠错情况的督查,对不积极纠错的,要批评教育,必要时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以及审计、信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涉及干部评价或执纪执法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容错纠错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容错纠错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