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法律性质?
1、事业单位的性质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企业单位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等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2、事业单位的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二、事业单位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事业单位招聘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招聘的法律依据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规定明确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四、事业单位管理适用什么法律?
党政机关的公务员适用的法律是《公务员法》,而事业单位职能适用的则是《事业人员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其他的请销假制度、考核制度、工资发放相关规定等。事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及考勤、考核、奖罚等,都是依照的这些管理条例、制度等。
这并不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不服从《劳动法》管理,所有的管理条例、制度等,都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如果两者同时有规定的,出现矛盾冲突时,必须依法执行。
五、事业单位法律岗都干啥?
事业单位设置法律岗位人员一般是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其工作任务由单位工作性质决定,多数单位法律岗位人员一般从事法律宣传、司法咨询、单位法律事务维护等工作。
六、与法律有关的事业单位?
公证处
公证处属于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属于当地司法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主管单位是司法局。
公证处属于事业单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七、事业单位法律专业考什么?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科目基本为《公共基础知识》、《综合能力测试》、《职业能力测试》等其中的一科客观题试卷,有些单位还会加一科《申论》的主观题试卷。各单位招聘考试的客观题虽然对应的科目名称不一样,但考试内容基本都是围绕公基和行测展开,一般都会包含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等题目。
事业单位考试依据招考的岗位性质,法律知识类考题少则5题,多则20多题,是相对其他题目考试难度较低的一个板块。但是复习范围广、知识要点多,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总是感觉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不愿意在法律基础知识这板块上花费较多的时间。
八、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有法律依据吗?
事业单位为了更好的理解法律常识和处理法律事务,按政策规定可以T聘请法律顾问。
九、法律专业事业单位职称考什么?
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大致职称有法学院的教授、副教授,仲裁机构的初、中、高级仲裁员、律师事务所的初、中、高级律师,公证处的初、中、高级公证员等等。
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大致有四个去处:
一、政法机关的国家公务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司法行政人员。这些是没有职称的。
二、事业单位人员,这些人有职称,比如教授、副教授等;
三、企业人员,含各类企业的法律部门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可能有职称,也可能没有;
四、法律服务人员,主要指律师、公证员,有一级到四级律师、初、中、高级公证员等。
十、事业单位法律类考什么类别?
一:岗位说明:
江苏事业单位统考每年都会进行组织,考试类别分为:管理类岗位、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类岗位。主要区别如下:
(1)管理类岗位,包括事业单位中除单位领导人员岗位以外的其他管理岗位。
(2)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事业单位中岗位等级在八级及以下的法律类、英语类、计算机类、经济类,以及部分其他类专业技术岗位(不包括教师岗位)。其他类专业技术岗位指各部门组织公开招聘时应聘条件中没有专业要求或笔试考试专业内容在60%以下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经济类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会计、审计、统计和其他经济岗位。
(3)工勤技能类岗位,包括事业单位中岗位等级在二级(技师)及以下的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