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
04
2024
0

河北省人事职称网

一、河北省人事职称网

河北省人事职称网

介绍

河北省人事职称网是一个专注于人事职称评审和管理的在线平台。作为河北省人事局的官方网站,该网站提供了一站式的职称评审服务,帮助申请人更快、更方便地完成职称评审流程。

职称评审

河北省人事职称网致力于规范和透明的职称评审。该平台为各类职称评审提供了详细的申请要求和材料清单。申请人可以在线填写申请表格、上传相关材料,并通过网站进行在线缴费。网站还提供实时的评审进度查询功能,申请人可以随时了解自己的评审进展。

职称评审的过程由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过程严谨、公正。申请人的材料将被仔细审核,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评定。

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查询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获取相关的文件和通知。网站提供了常见问题解答,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职称评审的流程和要求。

职称管理

除了职称评审,河北省人事职称网还承担着职称管理的重要职责。网站记录和管理着职称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和职称信息。申请人一旦通过了职称评审,他们的职称信息将被记录在网站的数据库中,并由人事局认可。

网站还提供了职称证书的在线申领和查询服务。职称证书是职称评审的结晶,是申请人才能在工作和职业发展中得到承认的重要凭证。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格,通过邮寄方式获得职称证书。

此外,河北省人事职称网还定期发布相关的职称政策和通知。申请人可以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变化和职称评审动态,以便更好地应对职称评审。

用户支持

河北省人事职称网非常重视用户体验和服务质量。用户可以通过网站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客服人员取得联系。客服人员将及时解答用户的疑问,并帮助用户解决遇到的问题。

网站还开设了在线问答和论坛,方便用户之间交流和共享经验。用户可以在论坛上提问、回答问题,与其他申请人共同探讨职称评审的经验和技巧。

总结

河北省人事职称网是一个为申请人提供职称评审和管理服务的专业平台。通过该网站,申请人可以更便捷地进行职称评审,了解职称政策,查询评审进度,申领职称证书等。作为河北省人事局官方网站,河北省人事职称网将继续致力于提高用户体验,为申请人的职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二、2021事业单位人事改革?

2021年全国省市县要求全面完成的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涉及到职能划转的事业单位,这主要是和政府机构改革相关,是随着政府行政机关职能划转,而随之改变。

改革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也有近10年的时间了,到目前为止,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基本确定,大原则和方向也确定了,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各地辖区内事业单位分类基础工作,除一些因职能划分不清而暂不分类的单位之外,其它事业单位是归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三、事业单位人事考试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河北省人事考试局介绍?

简介:河北省人事考试局是隶属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事业单位,局编制28人,实有28人,领导职数11名。考试局位于石家庄市师范街172号。负责河北省机关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笔试、面试等项考试工作;承担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等项职称考试工作;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

五、河北省的名人事迹?

1、刘秉忠

刘秉忠(1216年—1274年),初名刘侃,法名子聪,字仲晦,号藏春散人。邢州(今河北省邢台市)人,祖籍瑞州。元代初期杰出的政治家、文学家。

作为大元帝国的总设计师,在蒙元初期政坛,在政治体制、典章制度的奠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是一位诗文词曲兼擅的文学家。

元世祖即位,拜为光禄大夫、太保,领导中书省政事。刘秉忠逝世后,元世祖特别伤心,追赠太傅、开府仪同三司、上柱国、推诚协谋同德翊运功臣,封赵国公,谥号文贞。元成宗即位,追赠太师,谥号文正。元仁宗时,进封常山王。

2、郭守敬

郭守敬(1231年-1316年),字若思。邢州邢台县(今河北省邢台市)人。元朝著名的天文学家、数学家、水利工程专家。早年师从刘秉忠、张文谦,官至太史令、昭文馆大学士、知太史院事,世称“郭太史”。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郭守敬逝世,享年八十六岁。著有《推步》、《立成》等十四种天文历法著作。

3、崔浩

崔浩(381年—450年),字伯渊,小字桃简,清河郡东武城(今河北故城县)人。北魏杰出政治家、军事谋略家。曹魏司空崔林七世孙,北魏司空崔宏长子。

出身清河崔氏,貌如妇人,自比张良,历仕道武帝、明元帝、太武帝三帝,是太武帝最重要的谋臣之一,为促进北魏统一北方做出重大贡献。

屡次力排众议,根据星象和人事判断时机,辅佐太武帝灭亡胡夏、平定北凉各击破柔然,解除了来自北方和西北地区的军事威胁,打开了通往西域的商道。拜太常卿,迁司徒,封东郡公。

六、河北省直事业单位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介绍

什么是河北省直事业单位?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是指直接隶属于河北省政府的各类事业单位。它们是按照行政区划层级划定的,承担着具有公益属性的各种社会服务职能,是服务社会发展、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组织。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的职责与任务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河北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同时,他们负责开展科学研究、教育培训、文化传承等工作,为广大市民提供公共服务。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的任务包括:

  • 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的方针、政策、法规;
  •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管理和分配本单位的经费、资源;
  • 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 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本单位的国际影响力;
  •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的分类

根据职能和性质的不同,河北省直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教育类:包括各级学校、研究机构等。
  2. 卫生类:包括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等。
  3. 文化类: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艺术团体等。
  4. 科研类:包括科研院所、实验室等。
  5. 社会福利类:包括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等。
  6. 环保类:包括环保监测站、环境保护机构等。

如何进入河北省直事业单位?

想要进入河北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河北省户籍或在河北工作满一定年限;
  • 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资格证书;
  • 通过招聘考试和面试的选拔。

考试的科目主要包括综合能力、业务知识和面试等环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保证了人才的选拔质量。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的发展前景

作为服务社会发展的重要组织,河北省直事业单位在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河北省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提升,河北省直事业单位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近年来,河北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以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中心,采取一系列措施改进管理和运行机制。这为河北省直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机遇。

结语

河北省直事业单位承担着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他们在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未来,我们对河北省直事业单位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相信在改革和创新的推动下,他们将继续为河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七、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问题?

档案是具有保密性的, 拿在自己手里不能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并且档案也是需要进行公对公转递的, 你拿在自己的手里 档案保证不了档案真实性的同时,也不能进行档案的对公转递的, 事业单位调档也是需要人才对单位转递过去的,

需要尽快激活档案 存档到人才市场才能进行对公转递

八、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

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发展与优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应用,人事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与创新。在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建设与发展为人事管理带来了诸多优势。本文将介绍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发展历程

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建设始于2010年,经过多年的努力与发展,目前已成为河北省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之一。最初,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主要提供职称评审的在线申报与审核功能。通过将申报材料电子化,大大提高了人事管理的效率,减少了纸质材料的使用。

随着人事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逐步扩展了其功能。现在,该系统网除了提供职称评审的功能外,还包括招聘信息发布、人才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多个模块,实现了人事管理全流程的在线化。这些功能的加入,使得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成为了一站式的人事管理平台。

二、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优势

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相比传统的人事管理方式具有许多优势。以下将重点介绍这些优势:

  1. 提高工作效率: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在线化特点使得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化、标准化。职称申报、审核、聘任等环节都能在线完成,大大减少了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2. 简化流程:传统的人事管理流程繁琐复杂,需要大量的文书工作和沟通协调。而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复杂的流程简化为几个在线步骤,方便了申报者和审核者的操作。
  3. 数据共享: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建设实现了各个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与交流。不同部门的人事管理信息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集中存储和管理,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与共建。
  4. 提高透明度:由于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公开透明性,申报者、审核者和管理部门都可以及时查看职称评审的进展情况和结果。这种透明度的提高有助于提升管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除了以上优势,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还具有一些附加功能,进一步增强了其在人事管理中的作用。例如,该系统网提供了人才培训管理模块,可以根据员工的职称等级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并推送相应的培训课程。这种针对性的培训管理有助于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三、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应用案例

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应用案例有很多,下面举几个典型的例子:

案例一:某企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评审

通过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人事部门发布了职称评审的通知,并要求申报者在线填写申报表和提交相应材料。审核人员可以在系统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最终,通过该系统实现了职称评审的公正、公平。

案例二:某政府机关人才培训管理

政府机关利用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人才培训模块,对不同职称等级的员工进行培训管理。根据系统的推送,员工可以在线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课程,并通过系统完成培训学习和考核。这种个性化的培训管理使得员工能够针对性地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四、对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展望

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建设与发展为人事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改进,但还有一些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可以进一步提升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人事管理涉及大量的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可以加强系统的用户体验。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用户体验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通过优化系统的界面设计和操作流程,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最后,可以进一步拓展系统的功能。随着人事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可能会有更多的需求需要系统来支持。通过加入新的功能模块,提高系统的综合应用价值。

总的来说,河北省人事职称系统网的建设与发展为人事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效益。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创新,相信该系统网将会进一步完善与提升,为河北省的人事管理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九、事业单位人事干部招聘条件?

招聘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历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客观公正保密守信。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七)年龄一般在24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