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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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一、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1)协商

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所谓自觉履行,是指协商完全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商谈,其结果并不具有强制的执行效力,同时也意味着协商并没有所谓第三方机构的参与。)

(2)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3)仲裁

仲裁必须有第三方主体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仲裁结果具有一定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其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应当履行。因此虽说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之外,但其行为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

(4)诉讼

基于仲裁也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却因仲裁结果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导致不愿履行的情况,最后的一种处理渠道则是直接诉诸法律,也就是诉讼一定基于的前提是对仲裁的结果不服,于是仲裁成为了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引言

劳动人事争议是在职场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之一。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本篇博文将重点介绍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一、背景

广东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大省,吸引了大量的劳动力进入就业市场。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劳动人事争议问题也随之增加。为了加强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广东省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争议解决机构设立:广东省成立了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受理、调解和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该机构由多个职能部门组成,确保争议的公正、公正。
  2. 争议解决程序: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明确了一套争议解决的程序。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应首先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诉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如果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调解或裁决。
  3. 争议解决方式: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提供了多种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调解是首选的解决方式,可以更快、更便捷地解决争议。如果调解无效,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4. 执行与监督: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强调了对裁决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相关部门将指导各单位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并加强对裁决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政策影响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出台对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职工来说,这个办法提供了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通过申诉、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增加了他们的选择空间。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个办法规范了劳动人事争议的解决程序,提高了用人单位处理争议的效率。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合法用工,避免引发劳动争议。

四、现实问题与未来发展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争议解决程序的执行不够规范,导致解决结果无法及时生效;争议解决机构的运作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影响了解决效果等。

未来,广东省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加强与其他省份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同时,还应加强对争议解决机构的培训与建设,提高其专业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促进广东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结语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一个有效地解决争议的平台,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办法的出台是广东省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将得到有效贯彻,为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三、2007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007年人事争议的处理。要通过劳动仲裁来进行解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劳动纠纷时,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才生效。处理劳动纠纷,还不能适用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2007年的人事争议在2008年之后才进行仲裁的,那新的《劳动合同法》就可以适用

四、林地林权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分别提交申请书或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的专题报告,并附送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协商或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等原始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般均授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或由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结案,应当分别制作协议书、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林木、林地位置图。必要时,可以在林地设立永久性标志。

  协议书和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还应由调解人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单位印章。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核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立卷归档,长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导致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实际支付的勘验费、鉴定费、文件资料工本费,由双方当事人按责任大小分担。

五、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为什么是民事诉讼?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当然是民事诉讼了,是由于他的诉讼性质决定的。

我国的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被诉讼,行政诉讼是由于它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产生的诉讼,其他的都归类于民事诉讼,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人事争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刑事犯罪和行政行为。

因此是民事诉讼。

六、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

人事档案造假追查起来比较复杂,由于时间跨度大,有些当年的具体经办人可能已不在人世,需要组织专门的班子从造假的源头上顺藤摸瓜,对涉案的当事人逐人逐级了解情况,确定责任,最后根据造假人的责任大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和刑事处罚。

七、人事档案违规处理办法?

伪造人事档案,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多数伪造的,则触犯《刑法》,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八、上海市事业单位定级办法?

事业单位刚入职的定级通常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政策来确定的,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学历:根据应聘者的学历和专业,确定其在事业单位的任职资格和职称级别。

2. 工作经验:应聘者的工作经验也是考虑定级的重要因素。有经验的应聘者可能会获得更高的职称级别。

3. 职称认定:如果应聘者已经获得一定的职称,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接认定为相应职称级别。

4. 专业技能测试:针对一些技术性岗位,事业单位可能会要求应聘者进行专业技能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来确定其职称级别。

总体来说,事业单位定级的具体规定因地区和单位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由人事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规定。应聘者在应聘前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职称和任职资格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应聘成功率。

九、吉林省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地方公证协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五条 中国公证协会对地方公证协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七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诉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

(一)投诉人具有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

(三)被投诉人为本地方公证协会会员;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五)投诉形式符合本办法规定;

(六)投诉事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就其诉求及理由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保管的公证卷宗中已有的证明材料除外。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投诉人就其投诉理由的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地方公证协会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送交被投诉人,并书面通知被投诉人进行答辩。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和答辩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应当提供支持其答辩意见的证明材料。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被投诉人答辩说明的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被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对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核实投诉事项有关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被投诉人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公证卷宗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根据需要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申请,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对所涉及的复杂疑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或者聘请公证业内或者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投诉人的近亲属;

(二)被投诉人所属的公证员;

(三)投诉事项涉及的公证员的近亲属。

参与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论证工作的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投诉事项:

(一)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正确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被投诉人;

(二)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错误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书面建议被投诉人撤销原复查决定,重新作出复查决定;

(三)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不适当或者有疑义的,书面建议被投诉人就原公证争议重新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

(一)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又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发现投诉事项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主动变更原复查决定或者重新进行复查的;

(四)投诉人死亡(终止),继续处理该投诉事项已无意义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地方公证协会的处理建议,被投诉人应当采纳。

被投诉人拒不采纳的,视情节轻重,由地方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地方公证协会在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公证员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五条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公证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十、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般超过60天就不受理了.有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除外.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