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二、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建设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订)、审核、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章程制定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内容
第六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信息公开;
(六)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建议;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等应当与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法人登记管理事项一致。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载明具体事项。如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轮岗暂行办法?
一、认真学习,掌握政策。《办法》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纪律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推进干部作风转变、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激发干部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组织专题学习,吃透文件精神,从严抓好执行落实。
二、制定方案,稳步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研究酝酿轮岗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把关后执行。特别强调,对编制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设立、未经组织人社部门任命或备案审批的中层正职,也应列入交流轮岗范围;对本单位财务人员需交流轮岗、但无合适人选或暂不适宜交流轮岗的,由单位事前向组织人社部门分别提交说明;对本单位内部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严格按照回避规定交流轮岗;需要跨单位交流回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批并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市委研究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
三、全面从严,依规依纪。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干部交流轮岗规定。市委将结合巡视巡察、群众举报、谈话了解等方式,对各单位交流轮岗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规定进行交流轮岗以及在交流轮岗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个人,依规依纪从严处理。要把推进中层干部交流轮岗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契机,今后,对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中梗阻”等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经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落实召回管理措施。
四、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与影响
殡葬事业是与人们生死息息相关的重要行业,其管理对社会的稳定和文明程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和提升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我国制定了《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范了殡葬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方面内容。本文将探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与影响。
提升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
殡葬事业单位是承担家庭殡葬事务的机构,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遗体安置、殡仪服务、骨灰处理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通过规定殡葬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明确了各岗位职责和权责,有利于提高单位内部的协同合作,增强工作效率。
此外,该暂行办法还规定了殡葬事业单位的人员配备与资质要求,要求单位必须设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这一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保障殡葬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规范殡葬服务行为
殡葬服务行为的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对殡葬服务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价格公示、服务项目选择、服务合同签订等方面。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不合理收费、欺诈消费者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确保殡葬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殡葬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机制,要求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对殡葬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这一措施将促使殡葬事业单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加强殡葬事业的安全管理
殡葬事业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规定殡葬事业单位的设施、器材、环境等方面要求,加强了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办法的规定,殡葬事业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和器材,如冷藏设备、火化炉等,确保处理遗体的安全和卫生。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开展殡葬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环保要求,保障公众健康。
推动殡葬行业的发展与创新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规范管理,同时也为殡葬行业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机遇。殡葬行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服务品质,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办法规定了殡葬事业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鼓励推广绿色环保的殡葬方式,提倡文明祭扫的礼仪。这将促使殡葬行业在服务内容、方式、技术等方面进行创新,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总结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提升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殡葬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为的监督与评估,推动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鼓励创新与发展,办法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社会需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五、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六、事业单位调配什么意思?
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时,将通过调剂补充人选。
对于需调剂的岗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调剂岗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调剂。面试或考察人选,应依据参加调剂考生的成绩、按照比例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七、关于事业单位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退休退职规定有正常退休退职,特殊工种退休退职、病退三种形式。
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条件是: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八、事业单位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本中心科学决策的内在要求。在决策过程中要让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通过集思广益,力求达到科学决策。
(二)、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本中心实现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管理办法建立后,使得大额资金使用的用途及资金额度所依据的标准等,都须在领导班子集体会议上拿出来供大家讨论和检验,从而达到防止决策失误的目的。
(三)、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有效预防腐败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四)、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保证资金的合理、合规、合法的使用,规范审批程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更可促进本中心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中心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大额资金是本中心年度预算内1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中心年度预算的5万元(含)以上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包括大额银行存款支出、大额现金支出等(注:外汇资产按折合后的人民币金额计算)。
第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论证可行性、合规、合法、民主决策、预算控制、职责明确、分类管理、分级授权、绩效管理、严格审批。
第四条 本中心各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会议活动开支,事先应编制详细经费支出预算,举办各种大型活动、会议的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预算申请应详细说明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内容。大额资金项目的申报必须经中心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六条 年度预算经本中心财务科批复后。各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申报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科审核备案。
第三章 大额资金审批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下列内容不属于大额资金审批范围
(一)、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或中心预算、并获得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分解;
(二)、财政统发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人员生活补贴、聘用人员工资、后勤劳务外包人员劳务费;
(三)、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工福费提取(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医疗费报销;
(四)、应缴税费、非税收入上缴、银行账户间资金调拨、债务利息支出;
(五)、由后勤部门核准的水电费、燃料费、物业管理费;
(七)、投标保证金、押金退还;
(八)、按合同约定的经费支出;
第八条 本中心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制度,具体分级审批权限按照业务经费和其他经费两类经费分别审批管理。
(一)、中心年度预算内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含)【未列入中心年度预算的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须由经费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按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阅同意后,提交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单项投资增加20万元以上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一)执行外,还需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审批部门及职责
第九条 大额资金支出审批部门主要包括:资金使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职责为:
(一)、资金使用部门
资金使用部门的项目负责人为大额资金支付的第一负责人,对项目的执行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具备支付条件具体把关,并提供必要的原始单据和资料(发票、合同、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批件、支付申请表、固定资产验收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对履行项目执行的指导、监管职能,按照中心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履行招标采购、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审计、资产验收、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资金等。
(三)、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主要审核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完善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等。
第四章 资金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条 实行资金使用信息反馈制度。资金的使用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效益情况反馈主管部门领导及本中心领导,重大项目完成后,要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图片及文字报告。
第十一条 本中心建立定期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的机制。中心在办公会中应定期审议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安排本中心大额资金使用计划,确保本中心资金安全与完整;财务科岗位设置时有岗位人员动态关注大额资金流向,定期编制《大额资金流向表》;统计单笔超过20万元(含)以上【未列入本中心年度预算的5万元(含)以上】资金使用明细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督检査机制。本中心财务科对大额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应定期检査和抽查,其检査内容包括:各项经济活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擅自调整、改变金的使用方向及挤占挪用现象;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对违纪行为应及时做出处理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三)、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若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若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条款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鸡西市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全解析
鸡西市是黑龙江省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拥有丰富的人才资源。每年,鸡西市事业单位都会开展大规模的公开招聘,为当地的人才市场注入新鲜血液。对于广大应届毕业生和有志于在鸡西发展的人才来说,了解鸡西事业单位的招聘信息无疑是非常重要的。那么,鸡西事业单位的招聘究竟有哪些特点?具体的招聘流程是什么?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鸡西事业单位招聘的特点
鸡西作为黑龙江省重点城市之一,其事业单位的招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招聘规模大:每年鸡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人数都在上千人左右,涉及教育、医疗、科研等多个领域。
- 岗位类型广:除了一线工作岗位,还有大量的管理、技术支持等岗位供应聘。
- 竞争激烈:由于鸡西市事业单位待遇优厚,加之人才集中,报考人数通常远超招聘计划。
- 招聘程序规范:鸡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流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包括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鸡西事业单位招聘的流程
鸡西市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 报名:报名时间通常为1-2个月,报名者需提交相关证件材料。
- 笔试:笔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考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
- 面试:通过笔试的考生将进入面试环节,面试形式包括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
- 体检:面试合格者需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将被列为拟录用人员。
- 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将在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录用:公示无异议后,拟录用人员将被正式录用。
如何准备鸡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想要在鸡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脱颖而出,考生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
- 掌握考试大纲:仔细研读考试大纲,了解考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 系统复习知识点:针对考试大纲,系统复习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 提高应试技巧:熟悉考试的题型特点,掌握答题技巧,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率。
- 模拟练习:多做历年真题和模拟题,提高应试能力。
- 注重综合素质:除了专业知识,还要注重培养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综合素质。
总之,鸡西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为广大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只要考生做好充分的准备,相信一定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