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
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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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二、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村级财务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财务人员管理

1、各村会计接受镇农经站的指导,负责村级各类经济业务日常处理、编制报表等工作。

2、村会计的任免和调换须报镇农经站并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交接人和监交人签字。

二、 票据管理

1、村集体各项收入使用县农经局监制的统一收据,由村会计领取使用,用完后以旧换新。

2、会计报帐时携带统一收据,及时核销收入,结算资金。严禁无据收款、白条收款。

3、收据的填写要求整洁、清楚、准确。财务支出时须取得有效原始票据。票据审核由镇农经站会计负责,不合格的原始票据有权退回不予报帐。

三、资金管理

1、实行村资金和帐目镇农经站委托代管。开设资金管理专户,明确专人管理,对代管资金保密,做到不挪用、不平调、不侵占代管资金。

2、各村的收、付款业务有村会计经办,且每项收入都要及时送存银行,并当天告知农经站存款项目及金额。各村不准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挪用或私存。

3、各村收入须到农经站开具县统一使用的收款凭证,严禁使用白条收款,收款不入账。收款要及时交镇农经站账户,严禁收入不入账。

4、支出票据必须要有正式票据和税票,严禁白条入账。确定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如:村杂务工、占地补偿等可以以表格形式由支款人签字后付款。

5、村欠账暂时无法偿还的,应及时记入村级“应付款”往来账户。

6、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审批手续完备,否则农经站予以退回。

四、报账程序

1、自此规定实行之日起村级资金实行报账制。

2、每月10日前村会计向镇报送本村上月的各项收支单据。

3、村会计将分别由经办人、书记、主任、村理财小组长签字及理财小组盖章的真实、合法、齐全的正式原始票据报农经站,农经站依据各村的审批权限及有关规定对票据进行审核,并分科目汇总填写报账单,由主管农经领导签字后领取支票报账。除杂工工资及占地补偿等支出外一般均开具转账支票,需要写明收款人,尤其工程支出一律转给施工人或单位,避免转到村会计自己账户。转账需提供经手人的身份证及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工程类及一万元以上的需经手人本人办理。杂工工资及占地补偿等支出可开现金支票,但前提是工资数额与支票金额必须一致。

五、有关费用要求

1、发包及上交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需附村民代表会议或合同、协议。

2、招待费:按上级要求实行零招待。

3、支付杂工问题:使用统一正式用工表格,详细记录工作项目,领款人签字摁手印,减少代领情况,如需代领要注明xx代领,代领人签字摁手印。杂工需定期支付,比如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支付一次,如果暂时无钱支付要下应付款。

4、工程类项目问题:村内大小工程必须签订工程协议或合同,工程全部用正式工程票入账。如果税款需村委会支付,则工程协议或合同中必须注明,协议或合同、税票均随正式票入账,并附村代会记录和合同或协议及项目验收报告。

5、假币处理问题:不能直接用假币下账,需交银行,由银行开具假币没收单据,用此单据入账。

三、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建设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订)、审核、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章程制定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内容

  第六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信息公开;

  (六)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建议;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等应当与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法人登记管理事项一致。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载明具体事项。如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

四、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财务人员管理

1、各村会计接受镇农经站的指导,负责村级各类经济业务日常处理、编制报表等工作。

2、村会计的任免和调换须报镇农经站并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交接人和监交人签字。

二、 票据管理

1、村集体各项收入使用县农经局监制的统一收据,由村会计领取使用,用完后以旧换新。

2、会计报帐时携带统一收据,及时核销收入,结算资金。严禁无据收款、白条收款。

3、收据的填写要求整洁、清楚、准确。财务支出时须取得有效原始票据。票据审核由镇农经站会计负责,不合格的原始票据有权退回不予报帐。

三、资金管理

1、实行村资金和帐目镇农经站委托代管。开设资金管理专户,明确专人管理,对代管资金保密,做到不挪用、不平调、不侵占代管资金。

2、各村的收、付款业务有村会计经办,且每项收入都要及时送存银行,并当天告知农经站存款项目及金额。各村不准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挪用或私存。

3、各村收入须到农经站开具县统一使用的收款凭证,严禁使用白条收款,收款不入账。收款要及时交镇农经站账户,严禁收入不入账。

4、支出票据必须要有正式票据和税票,严禁白条入账。确定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如:村杂务工、占地补偿等可以以表格形式由支款人签字后付款。

5、村欠账暂时无法偿还的,应及时记入村级“应付款”往来账户。

6、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审批手续完备,否则农经站予以退回。

四、报账程序

1、自此规定实行之日起村级资金实行报账制。

2、每月10日前村会计向镇报送本村上月的各项收支单据。

3、村会计将分别由经办人、书记、主任、村理财小组长签字及理财小组盖章的真实、合法、齐全的正式原始票据报农经站,农经站依据各村的审批权限及有关规定对票据进行审核,并分科目汇总填写报账单,由主管农经领导签字后领取支票报账。除杂工工资及占地补偿等支出外一般均开具转账支票,需要写明收款人,尤其工程支出一律转给施工人或单位,避免转到村会计自己账户。转账需提供经手人的身份证及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工程类及一万元以上的需经手人本人办理。杂工工资及占地补偿等支出可开现金支票,但前提是工资数额与支票金额必须一致。

五、有关费用要求

1、发包及上交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需附村民代表会议或合同、协议。

2、招待费:按上级要求实行零招待。

3、支付杂工问题:使用统一正式用工表格,详细记录工作项目,领款人签字摁手印,减少代领情况,如需代领要注明xx代领,代领人签字摁手印。杂工需定期支付,比如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支付一次,如果暂时无钱支付要下应付款。

4、工程类项目问题:村内大小工程必须签订工程协议或合同,工程全部用正式工程票入账。如果税款需村委会支付,则工程协议或合同中必须注明,协议或合同、税票均随正式票入账,并附村代会记录和合同或协议及项目验收报告。

5、假币处理问题:不能直接用假币下账,需交银行,由银行开具假币没收单据,用此单据入账。

五、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体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产权管理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四、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失业保险条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六、机关事业单位轮岗暂行办法?

一、认真学习,掌握政策。《办法》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纪律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推进干部作风转变、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激发干部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组织专题学习,吃透文件精神,从严抓好执行落实。

  二、制定方案,稳步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研究酝酿轮岗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把关后执行。特别强调,对编制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设立、未经组织人社部门任命或备案审批的中层正职,也应列入交流轮岗范围;对本单位财务人员需交流轮岗、但无合适人选或暂不适宜交流轮岗的,由单位事前向组织人社部门分别提交说明;对本单位内部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严格按照回避规定交流轮岗;需要跨单位交流回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批并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市委研究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

  三、全面从严,依规依纪。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干部交流轮岗规定。市委将结合巡视巡察、群众举报、谈话了解等方式,对各单位交流轮岗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规定进行交流轮岗以及在交流轮岗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个人,依规依纪从严处理。要把推进中层干部交流轮岗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契机,今后,对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中梗阻”等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经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落实召回管理措施。

七、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与影响

殡葬事业是与人们生死息息相关的重要行业,其管理对社会的稳定和文明程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和提升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我国制定了《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范了殡葬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方面内容。本文将探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与影响。

提升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

殡葬事业单位是承担家庭殡葬事务的机构,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遗体安置、殡仪服务、骨灰处理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通过规定殡葬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明确了各岗位职责和权责,有利于提高单位内部的协同合作,增强工作效率。

此外,该暂行办法还规定了殡葬事业单位的人员配备与资质要求,要求单位必须设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这一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保障殡葬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规范殡葬服务行为

殡葬服务行为的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对殡葬服务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价格公示、服务项目选择、服务合同签订等方面。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不合理收费、欺诈消费者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确保殡葬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殡葬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机制,要求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对殡葬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这一措施将促使殡葬事业单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加强殡葬事业的安全管理

殡葬事业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规定殡葬事业单位的设施、器材、环境等方面要求,加强了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办法的规定,殡葬事业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和器材,如冷藏设备、火化炉等,确保处理遗体的安全和卫生。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开展殡葬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环保要求,保障公众健康。

推动殡葬行业的发展与创新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规范管理,同时也为殡葬行业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机遇。殡葬行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服务品质,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办法规定了殡葬事业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鼓励推广绿色环保的殡葬方式,提倡文明祭扫的礼仪。这将促使殡葬行业在服务内容、方式、技术等方面进行创新,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总结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提升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殡葬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为的监督与评估,推动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鼓励创新与发展,办法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社会需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八、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九、关于事业单位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退休退职规定有正常退休退职,特殊工种退休退职、病退三种形式。

       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条件是: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事业单位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本中心科学决策的内在要求。在决策过程中要让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通过集思广益,力求达到科学决策。

(二)、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本中心实现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管理办法建立后,使得大额资金使用的用途及资金额度所依据的标准等,都须在领导班子集体会议上拿出来供大家讨论和检验,从而达到防止决策失误的目的。

(三)、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有效预防腐败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四)、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保证资金的合理、合规、合法的使用,规范审批程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更可促进本中心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中心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大额资金是本中心年度预算内1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中心年度预算的5万元(含)以上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包括大额银行存款支出、大额现金支出等(注:外汇资产按折合后的人民币金额计算)。

第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论证可行性、合规、合法、民主决策、预算控制、职责明确、分类管理、分级授权、绩效管理、严格审批。

第四条 本中心各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会议活动开支,事先应编制详细经费支出预算,举办各种大型活动、会议的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预算申请应详细说明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内容。大额资金项目的申报必须经中心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六条 年度预算经本中心财务科批复后。各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申报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科审核备案。

第三章 大额资金审批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下列内容不属于大额资金审批范围

(一)、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或中心预算、并获得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分解;

(二)、财政统发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人员生活补贴、聘用人员工资、后勤劳务外包人员劳务费;

(三)、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工福费提取(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医疗费报销;

(四)、应缴税费、非税收入上缴、银行账户间资金调拨、债务利息支出;

(五)、由后勤部门核准的水电费、燃料费、物业管理费;

(七)、投标保证金、押金退还;

(八)、按合同约定的经费支出;

第八条 本中心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制度,具体分级审批权限按照业务经费和其他经费两类经费分别审批管理。

(一)、中心年度预算内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含)【未列入中心年度预算的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须由经费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按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阅同意后,提交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单项投资增加20万元以上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一)执行外,还需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审批部门及职责

第九条 大额资金支出审批部门主要包括:资金使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职责为:

(一)、资金使用部门

资金使用部门的项目负责人为大额资金支付的第一负责人,对项目的执行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具备支付条件具体把关,并提供必要的原始单据和资料(发票、合同、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批件、支付申请表、固定资产验收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对履行项目执行的指导、监管职能,按照中心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履行招标采购、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审计、资产验收、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资金等。

(三)、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主要审核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完善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等。

第四章 资金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条 实行资金使用信息反馈制度。资金的使用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效益情况反馈主管部门领导及本中心领导,重大项目完成后,要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图片及文字报告。

第十一条 本中心建立定期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的机制。中心在办公会中应定期审议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安排本中心大额资金使用计划,确保本中心资金安全与完整;财务科岗位设置时有岗位人员动态关注大额资金流向,定期编制《大额资金流向表》;统计单笔超过20万元(含)以上【未列入本中心年度预算的5万元(含)以上】资金使用明细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督检査机制。本中心财务科对大额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应定期检査和抽查,其检査内容包括:各项经济活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擅自调整、改变金的使用方向及挤占挪用现象;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对违纪行为应及时做出处理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三)、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若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若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条款由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