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怎么开啊?
在我国,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有严格区分的。违法是指行政违法,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犯罪则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只承担行政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行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所以一般派出所开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即可是一样的。
二、免于刑事处罚如何开具无犯罪证明?
免于刑事处罚不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具体原因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是构成犯罪,只是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院判免于刑事处罚派出所能给我开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吗?
可以开。这个问题,提出的很有水平。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何为免于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是指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产生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判处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理方式。
虽构成犯罪,法院决定免于刑责,就可以视为没有犯罪,所以公安机关可以开具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四、刑事处罚性质?
(1)强制性。
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国家强制犯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厉性。
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3)专属性。
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转嫁,不能替代。
这与“刑罚止于一人”的思想和原则是一致的。
(4)准据性。
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综合反映,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刑事责任为确定刑罚提供根据和标准。
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更不允许所谓的“私了”。
五、免于刑事处罚能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免于刑事处罚不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具体原因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是构成犯罪,只是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醉驾免于刑事处罚能开无罪证明吗?
可以开无罪证明。
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分别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已经构成醉驾的话,说明已经犯罪了,那就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相对不起诉。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只不过认为犯罪情节轻微而不予起诉。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七、刑事处罚和处罚的区别?
1、制裁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刑事处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刑事处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3、处罚种类不同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虽然也有针对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种,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严厉程度上是无法与刑罚相比的。
4、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在刑事领域,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积极的追求行为结果,还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或者是应该预见到结果发生但是没有预见到。
或者是已经预见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这样的心理状态对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确定有着决定意义。
但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违法行为的确定并不是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构成了行政违法,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5、制裁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
刑事处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执行。
八、刑事处理和刑事处罚的区别?
国家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者进行的处罚,它注重的是对违法者的教育,制裁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纠正违法行为才是行政处罚的真正目的,只要客观上达到了这个目的,行政处罚的作用也就达到了。
而刑事处罚,针对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作出的,因此它更注重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罚的主要功能,当然在制裁的过程中也包含着对违法者的教育,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要给予制止和纠正,而且必须要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九、刑事拘留是刑事处罚吗?
拘留是属于刑事处罚。拘留分为三种,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种拘留性质不同,时间不同,决定机关也不同。
刑法对刑事处罚的法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性强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行为继续进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杀。
刑事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施。有24小时、3天、7天、30天四个期限。任何人都不得对公民超期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处罚。处罚对象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如嫖娼卖淫、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扰乱社会治安、倒卖有价票证、贩卖盗版出版物、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政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做出,拘留期限为1日至15日。
司法拘留也是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对象是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又不听劝阻的人。拘留决定由人民法院做出。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工作正常进行。被拘留的人可能是被告,也可能是原告,还可能是其他的人。
十、刑事处罚权概念?
刑罚权是国家对罪犯的处刑罚的权力。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对于国家是否要有刑罚权,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不主张国家有刑罚权的学者中,有的认为刑罚自古至今从未对消灭和减少犯罪产生应有的作用,有的则认为犯罪人是身心不健康的人,国家只有给予治疗的义务而没有刑罚的权利。
主张国家有刑罚权的学者中,有的认为刑罚权是神授的权力,有的则认为刑罚权是社会契约赋予国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