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教师可以兼职律师吗?
依据《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这是法律规定,该规定中不包含高中、初中教师,所以不行。
二、大学老师可以兼职律师吗?
可以,只要你有律师证,可以兼职
三、医院行政人员可以兼职律师吗?
不可以。除非聘用合同有约定,或者经过单位同意。(尤其你是政府部门,所以更不可能)
1,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四、可以兼职律师,从事其他非法律行业吗?
你好,做兼职律师,个人理解应该是可以的,其实律师的工作范畴不仅是代为诉讼,开庭。
律师可以做的事情有很多,主要如下:
1、给企业,个人提供法律顾问
2、代为企业或个人进行谈判
3、代为起草法律文书等
上述工作时间上应比较灵活,所以律师可以在法律服务的范畴外做一些不影响本职的事情。
五、实习律师可以兼职公司法务吗?
可以。
1.原则上在公司做法务不需要律师执业证,因为只是解决一些公司日常的法律问题,重要的案子公司还是会外包给律师事务所做的。
2.不过很多公司在招法务时比较看重有律师执业经验的人员,因为如果有执业证的话(比如虽然在公司上班,但档案挂在某个律师事务所),办起事来会方便很多。
六、什么是兼职律师?
假如:某专职律师,到某公司兼职上班,可不可以呢? 要看专职律师到某公司兼职工作的性质,如果是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或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是允许的;其他情况不允许。
假如:某公司招聘法务经理,任职资格条件是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呢?而这家公司又同意为所雇人员购买社保,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那这算不算兼职? 该问题中《律师执业资格证》,名称不准确。如果已经申领了《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是不允许担任某公司的法务经理职务的;如果是持有《律师资格证书》担任某公司法务经理,并由该公司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可以的。后两条问题回答,如上问题回答。
七、哪个部门可以兼职律师
哪个部门可以兼职律师
律师职业一直以来都备受瞩目,而且在当今社会,法律咨询的需求越来越大。许多人都对成为律师充满了兴趣,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时间或者资源去全职从事法律工作。所以,兼职律师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那么,究竟在哪个部门可以兼职律师呢?本文将从法律行业的多个部门进行介绍。
1. 法律事务所
在法律行业中,最常见的兼职律师工作机会出现在各种规模的法律事务所中。法律事务所往往需要大量咨询和法律研究的工作,但并不会每天都有大量案件需要处理。因此,法律事务所通常愿意雇佣兼职律师,以在案件峰值期间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
作为兼职律师在法律事务所工作的好处之一是,你有机会与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合作,从而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此外,你还可以通过处理真实案件来积累实践经验,这在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中将非常有价值。
2. 公司法务部门
大型公司通常都设有自己的法务部门,负责处理公司内部的法律事务。这些法务部门可能需要处理合同起草、法律风险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等事宜。由于这些工作并不需要每天都进行,所以部分公司会雇佣兼职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
兼职律师在公司法务部门工作的好处之一是,你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运作和业务流程。通过与不同部门的员工合作,你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司内部运营的各个方面。此外,由于公司法务部门往往会处理与公司资产和财务相关的事务,因此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可以提供更多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
3.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通常会与法律问题打交道,例如处理捐赠协议、解决劳动纠纷等。由于非营利组织通常没有负担得起全职律师的费用,因此通过聘请兼职律师来解决法律问题成为了一个较好的选择。
作为兼职律师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好处之一是,你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并支持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与非营利组织合作还可以使你接触到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问题,并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
4. 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往往与大量法律问题相关,例如起草和执行法律法规、处理法律纠纷等。有时政府部门需要额外的法律支持,并雇佣兼职律师来满足工作需求。
与政府部门合作的好处之一是,你可以接触到大量与国家政策和法律相关的工作。你将有机会全面了解政府的法律运作,并为决策提供法律建议。此外,政府部门通常提供较为稳定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5. 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尤其是高校,常常需要法律支持。例如,法学院可能需要律师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课程,校园法律顾问可能需要法律咨询等。因此,教育机构可能会聘请兼职律师来满足这些需求。
在教育机构工作的好处之一是,你可以与年轻的法律人才进行接触,并分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此外,教育机构通常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使你更容易平衡工作和个人生活。
如何找到兼职律师工作机会
一旦你确定想要兼职律师的职业道路,你可能会想知道如何找到这样的工作机会。以下是一些建议:
- 网络搜索:使用搜索引擎,寻找在你所在地区或希望工作的领域中正在招聘兼职律师的机构。
- 法律职业网站:许多法律职业网站提供兼职律师的工作机会信息。你可以在这些网站上注册,浏览并申请适合自己的工作。
- 社交媒体:加入与法律行业相关的社交媒体群组或页面,与其他律师互动,并了解可能的兼职工作机会。
- 人脉关系:与你在法律行业的朋友、同事或老师保持联系,告诉他们你对兼职律师的兴趣。他们可能会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或推荐。
无论在哪个部门兼职律师,你都应该保持专业和认真的态度。尽可能了解每个工作机会的要求,并准备好适应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你将增加在法律行业获得兼职律师工作的机会。
总之,兼职律师提供了许多人在法律行业中发展职业的机会。不论你是想获取法律专业经验,还是寻找更好的工作生活平衡,兼职律师都可能成为你的职业选择。希望通过本文,你能对兼职律师的工作机会有更多的了解,并为自己的法律职业道路做出明智的决策。
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兼职律师吗?
参公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不可以申请兼职律师。 根据《律师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因此,你作为参公事业单位编制,不能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参公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简称。 代表着享受公务员的待遇,编制一般属于事业编身份的人员。
九、中学教师能兼职律师吗?
首先过了司法考试,需要去律所实习一年才能申请拿到执业律师证,现在实习有条件限制,实习需要有实习证编号。
需要律所给你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资料把关很严,你是在编教师,不允许实习所以也得不到申报。按照规定你是无法申请到律师执业证的。
再一个,你在学校兼职影响也不好,除非你无私援助。兼职以公民的身份免费可以。
十、专职律师兼职最新规定?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四)品行良好;(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七条 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九条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十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一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第十三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第十五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