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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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座右铭?

一、公诉人座右铭?

适合检察官的座右铭-只有廉政,才能公正做官⼀阵⼦,做⼈⼀辈⼦。作为检察官,要做到公平公正,⾃强以廉,⾃毁于贪。时刻谨记着⾃律,⾝正则影直;肆⾏,⼼乱则⾃沉。⽵影扫阶尘不动,轻典反腐贪⽆惧。

二、公诉人举证方式?

(一)巧妙安排举证顺序,扩大举证效果

在庭审中,公诉人若想胜诉,举证顺序的安排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公诉人论辩的效果。一般来就,举证顺序应具有逻辑性,所举出的证据应环环紧扣,在法庭上如何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先出示什么证据,后出示什么证据,应巧妙安排,以取得最佳的效果。一般策略是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后物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书证……等顺序举证,以达到先声夺人的效果。但实践中具体案件各有不同,其采用的举证顺序也应有区别。

1、一人一罪的案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时,可按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先后向法庭出示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的各种证据。

2、共同犯罪的案件,公诉人应先对主犯进行举证,再对从犯进行举证。对共同犯罪中不认罪的,应该运用迂回举证的方法,先对认罪的被告人进行举证,扫清外围,待犯罪事实被法庭确认以后,再集中出示各种证据,全力攻克拒不认罪的被告人。

3、对于有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的案件。应先举证直接证据。后举证间接证据。

4、对于有矛盾证据的案件,公诉人应首先向法庭出示有利指控犯罪的证据,并使有利证据形成一个稳固、合法、有效的证据体系,之后再向法庭指出矛盾证据不可信,应予以排除。

5、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在进行举证时,应首先宣读被告人曾经供述过的记录在卷的被告人供述笔录,之后再宣读直接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的事实证据以及其犯罪时使用的实物证据。

6、对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要首先举证构成犯罪的证据,然后是罪重、罪轻的证据,最后才是量刑情节等其他方面证据。

(二)应注重举证的条理性

所谓条理性就是要求公诉人举证时根据案情的特点和证据性质将事实和证据进行分门别类,然后有条不紊地向法庭举证。

1、按序分段举证法。就是根据案件发生、发展中的自然停顿为标准,将整个案件划分成若干阶段,并对每个阶段要证明的问题和证明这些问题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按照一定顺序(如先主后次,先重后轻,先言后物后书证等顺序)分别列举的方法。按序分段,每个阶段都有一组证据材料相对集中出示,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证明力强。对于同类数罪案件,则以每一次作案作为一个举证单元,在出庭支持公诉一些重大复杂、证据较多的疑难案件时,采用这种方法效果明显。首先,它既有效克服一次性调查,一揽子举证造成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及时准确相互对应的弊端,也防止了一事一证,举证零散,不易归纳总结等现象;其次,这种方法便于法庭及时果断地采纳证据,接受指控,也可使旁听群众准确、细致地了解案情,从而大大加快庭审节奏,提高工作效率。

2、连环举证法。就是指公诉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把依法获取的每一个能够证明案件某一局部情况或者个别情节的间接证据,依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内在必然联系,按照先后顺序串连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然后采用逻辑推理、组织、出示证据的方法。运用时应注意:首先在举证中注意论证每一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而且都能证明案件的某些情节;其次严格遵守举证的先后承接顺序,防止前后颠倒;再次注意论证所有间接证据协调一致,环环相扣,构成体系,并且能够排除对所证明事实的任何合理怀疑。

3、综合举证法。有些一个被告人犯有多起犯罪事实或者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某些证据在该被告人多起犯罪事实中均有证明力,或者能够证明多人共同犯罪,如果在讯问完一个犯罪事实或一个被告人后就将该证据使用一次,就会造成重复多次使用,给人生硬、机械之感。如果在讯问完所有犯罪事实或被告人之后,将该证据综合使用一次,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庭审效果。

4、集中举证法。一般来说,一个案件只有一个或几个问题是控辩论的焦点,对于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诉人人举证将可适当从简从略。对于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公诉人将所有能够证明该事实和犯罪的证据集中起来,先主要证据后次要证据,先直接证据后间接证据,逐一向法庭举出,并加以适当说明,阐明该证据的来源及可靠性,所证明的内容等。

5、选择举证法。是指公诉人在举证时,对数个证明同一犯罪事实情节的同类证据相互比较,从中选择出一两个最具有代表性的证据,详细列举其全部内容,对其余证据则只作简单说明,不再详细列举内容的举证方法。这样举证的好处是简明扼要说明问题,不仅可以节省诉讼时间,而且还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6、编号举证法。公诉人根据案情特点和证据性质,可将证据分门别类逐一编号,庭审举证时就按照编号逐一举证,特别是某些物证较多的案件,可将物证逐一编号并贴上标签,举证时逐一地说明物证的来源、固定方法及特征加以举证。编号举证法可以有效地克服一案众多证据杂乱无章、或同类物证易混现象,使举证工作井然有序。

(三)应保持举证的节奏性

公诉实践中,一些公诉人重视了举证的策略和条理性,却又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即忽视了举证的节奏性,如举证时不分主次和详略,关键情节一带而过,而无关紧要的情节却一条不漏地列举,让合议庭和旁听听众听后搞不清他举证的中心问题是什么,要论证的重点是什么,也不能集中合议庭的注意力,影响举证的效果。因此举证应保持节奏性。

所谓节奏性是指公诉人在举证中根据案情结合辩护规律确定举证重点和非重点,相互地控制好快慢、轻重节奏,确保重点问题的举证。在决定定罪量刑的重点问题上可放慢举证节奏,加大举证力度,突出重点,从而收到扼住要害的显着效果。具体地说,在举证中。公诉人首先应注意捕捉牵一发动全局的犯罪情节。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及类似伤害案中的伤害程度、盗窃案中的盗窃数额等重要问题。其次,公诉人应选择犯罪中实施阶段为重点。因为实施阶段是犯罪过程的中心阶段,它不但是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而且也是犯罪意图外化,形成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根据阶段。再次,共同犯罪案件选择主犯为重点,抓住主犯就能把握案件主线,比较顺利地定罪量刑。第四,选择易成为辩论焦点的地方为举证重点。归根到底,讲举证保持节奏性就是强调公诉人举证要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清主次,详略得当,突出重点。

三、公诉人出庭手续?

公诉人开庭前准备刑事起诉书,还有一些证据方面的材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准备如下,

(1)要充分考虑到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尽可能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必要时,应重新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稳定口供和证人证言,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出庭前,要充分估计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证人推翻原证言的可能性,并研究相应的对策,强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使用其证言作为证据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宣读。该笔录具有与证人当庭口头陈述同等的法律效力。

(3)证明犯罪是出庭公诉的核心工作。公诉人在出庭前应重点做好举证和质证的准备工作。检察长要加强对制定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的领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亲自审查公诉人制定的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以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

四、公诉人坐哪儿?

法官主位:审判长居中,审判员左右各一个

公诉人在左,辩护人在右,面对面

被告和证人出庭时均在中间。

五、公诉人举证模板?

1、举证要有力度。举证有力是体现庭审指控效果的最直接方式。特别是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翻供案件。公诉人在庭前要注意把握证明被告人辩解不成立的已经查证的证据。

2、举证突出重点。该“重点”是指案件控辩争议焦点问题。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通过审阅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应当对案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可能的辩解和辩护人可能的辩护意见有所了解,从而确定举证重点,加大围绕该“重点”的举证力度,达到扼住要害的效果。

3、举证要精练。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不是体现在“量”上,故不必要穷尽案卷内的所有证据。侦查机关为固定证据,如言词证据,会将体现同一内容证据制作多份,我们举证时要进行选择。该举证原则的适用还包括一层应有之义,即举证摘要。我们认为举证的忌讳之一就是照卷宣读,即使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我们也是围绕能证实案件事实的内容宣读言词证据原文的节录部分。因为摘要宣读也是原文的体现,我们略去的只是和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并没有改变证据或者断章取义。

4、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要做好引导工作。由于上述人员在法庭上,除了要向合议庭陈述相关案件情况,还要接受被告人、辩护人交叉询问,故有可能使得当庭陈述发生变化。故公诉人要适当引导上述人员释放因初次出庭而产生的负面情绪,如紧张、愤怒等,正面告知只要正常、实事求是回答即可。其实我们认为证人出庭对公诉方是有利的,特别是证言没有发生变化的,实质是对证据的固定过程。

5、制作数据图表和多媒体并用。对于犯罪嫌疑人众多且呈层级结构、与被害人关系复杂、犯罪事实交叉并涉及资金流转等复杂案件,制作图表并结合多媒体能明晰地反映案件基本事实,能让合议庭和诉讼参与人员迅速了解案情。

6、质证答辩要及时、针对性强。对于辩护人每证必驳,认为来源不合法或者无证明效力,或者对证据断章取义进行反驳等情况,要适时进行说明,针对法庭可能会对质证答辩不予支持认为应在辩论阶段进行的情况,可在庭前和审判长沟通或者在庭审时候举手示意有必要回应,这样不会让辩护人与证据情况不符的质证意见影响庭审效果,特别是自侦案件,在实践中,庭前法院和辩护人均详细观看了同步录音录像,如确实未发现有刑讯逼供行为,在庭前会议法院亦对此得出结论,公诉人亦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细节问题均进行了回应,在举证阶段,如果辩护人仍然按照被告人不符合客观的描述进行渲染,公诉人应当进行有力反驳。

7、冷静面对辩方证人出庭。该情况一般是辩护人已与证人庭前接触过,公诉人接到法院通知,就应当意识到该证人的证言对公诉不利。对于这种情况,要做好庭前应对。

六、什么是公诉人?

公诉人是指不用当事人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直接提起诉讼,在中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 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基本职能;公诉工作,既是一门充满斗争艺术的检察官工作,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门面工作;公诉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检察机关的形象代言人。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就要争做“学习型、敬业型、实干型”的公诉人。

七、公诉人答辩意见?

由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在法院庭审时发表的答辩意见。是指在法院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出庭检察官针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在法庭调查或者法庭辩论阶段提出的对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的说明、答复和辩驳。

八、证人能否作为公诉人?

如果是在同一案件中则不能,证人之所以是证人,是因为证人能客观、公正的反映、证实该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为查清案件提供帮助。

而作为公诉人,首先是要证明嫌疑人人有罪,认定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建议法院量刑等。公诉人的言行会很大程度上案件审判的走向。因此如果是作为证人,则应回避在该案中当公诉人,如果当公诉人,则不能在该案中当证人。

如果不在同一案中,公诉人是可以当证人的。

九、公诉人如何法庭教育?

公诉人代表国家在法庭上发表公诉意见时,可以教育被告人。被告人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公诉人可以从案件的起因造成的结果,社会危害性等几个方面教育被告人。

如果是未成年人,公诉人可以结合未成年人生长的原生态家庭,父母婚姻状况,父母谋生情况,成年人受教育情况从几方面合起来教育被告人。

十、公诉人是干啥的?

     公诉人是指不用当事人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直接提起诉讼的人,在中国公诉人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

 公诉人的职责是: 1、出庭支持公诉并阐述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 2、确认对被告人的指控: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 3、宣判处罚并监督庭审: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处罚的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