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争议:解析争议原因与解决策略
引言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争议一直备受关注,这一争议的产生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合同解除、工资支付、企业经济情况等。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二倍工资争议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倍工资争议的原因
1. 合同解除导致的争议:
当雇主或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一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对方与其在最后一个月工资相当的经济补偿,对方可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不了解或忽视了该规定,导致争议的发生。
2. 工资支付引发的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工资。然而,一些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少发工资、延迟支付工资等问题,这些不合法行为可能导致员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
3. 企业经济情况不佳产生的争议:
当企业经济情况不佳,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时,员工可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然而,一些企业可能会故意使企业陷入困境,以逃避支付工资的责任,这也成为二倍工资争议的原因。
解决二倍工资争议的策略
1. 提高企业法律意识:
通过加强劳动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遵守,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引发二倍工资争议。
2.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薪资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避免引发二倍工资争议。
3. 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工资、少发工资等违法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二倍工资争议的发生。
结论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争议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与问题,但通过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以及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等策略,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这一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感谢您的阅读
感谢您阅读本文,我们希望通过对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争议的解析,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该争议的原因和解决策略,从而在实践中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资有争议找那个部门
工资有争议找那个部门
在职场中,工资是一项敏感而重要的问题。有时候,员工和雇主之间可能会发生关于工资的争议。当你对自己的工资有疑问或不满时,你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这个问题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人力资源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HR)是大多数公司中专门负责处理员工相关事务的部门。当你的工资有任何问题时,首先应该联系HR部门。他们通常能够提供有关工资政策、做出任何必要的调整以及回答你的问题和疑虑的信息。
2. 薪酬和福利部门
一些大公司可能还设有专门的薪酬和福利部门。这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的薪酬政策和福利计划的实施和执行。如果你对自己的薪酬有争议,可以向这个部门寻求帮助。他们有能力进行薪酬调查,核实你的工资,并与你讨论任何疑问。
3. 直属领导/经理
有时候,直接与你工作的领导或经理可能更了解你的工资情况。如果你觉得你的工资有争议,首先可以与你的直属领导或经理进行私下沟通。他们可能能够解答你的疑问,提供解决方案,或者向更高层的管理层转达你的问题。
4. 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通常负责处理公司的财务事务。虽然工资管理通常是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但财务部门也可能对工资制度、薪酬政策和工资发放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你对工资有争议,你可以与财务部门联系,咨询与工资相关的问题。
5. 员工协会/工会
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有员工协会或者工会,他们可能能够提供帮助和指导。这些协会通常致力于维护员工的权益和福利,包括与工资有关的问题。你可以与协会的代表联系,咨询有关工资的问题以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总结
当你对自己的工资有争议时,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问题:人力资源部门、薪酬和福利部门、直属领导/经理、财务部门以及员工协会/工会。每个公司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所以最好先了解自己公司的工资争议解决程序。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时,确保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疑虑,并寻求公正、透明的解决方案。
工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问题,任何争议都应该被认真对待和解决。定期与公司沟通,并了解有关工资政策和工资调整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保持你对自己工资的了解和满意度。
三、劳动争议矛盾争议也叫什么?
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矛盾争议的,也叫劳动纠纷,可以劳动仲裁
四、农民建筑工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怎样举证本人工资?
1、月平均工资7千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应该是银行转账吧,如果是,可以到银行打印工资卡上的转账明细表,作为证明工资的证据;如果是现金发放,没有银行转账明细,可以由两名及以上的同事作证,证明工资标准;同事顾虑自己的工作受影响,还可以与单位协商时进行录音,这个难度可能比较大;
2、以上方法都不行,没关系,因为工资标准的举证,是由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者只需要主张自己的标准即可,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争议地定义?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构成违约、违约的责任与后果等。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这种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
1、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质、数量、包装条款交货,或单证不符等;
2、买方不开或缓开信用证,不付款或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时派船接货等;
3、合同条款的规定欠明确,买卖双方国家的法律或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不一致,甚至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不同的看法;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买卖双方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如某种不可抗力,双方有不一致的解释等。
由上述原因引起的争议,集中起来讲就是:是否构成违约,双方对违约的事实有分歧,对违约的责任及其后果的认识相悖。
对此,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认精神,妥善解决。
见的争议案件中主要在劳动争议、合同争议、商标争议、人事争常议等,其中以劳动争议为最多
六、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有什么区别?
1、主体之间的不平等:
企业、单位相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序的权利不平等因素。
2、建立关系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
人事争议与工作人员之间是聘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那类合同,凡是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范围所包容的争议事项都是非常宽的,故有法官认为“以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来界定人事争议范围太大”。
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
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4、由于我国多年的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下达人事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干部;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的职工均为工人。
5、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情形下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而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就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类别,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后,一般是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方可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但目前已不是单一的这种情形),其他人员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6、劳动争议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七、婚姻争议文案?
一对夫妻因婚姻关系出现争议,一方称婚姻存在,另一方则称婚姻不存在。
双方提出的证据有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以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应该履行。
法院将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劳动争议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劳动争议公式?
一、常用劳动争议工资计算、人力成本分析公式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职工月平均工: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为公务活动发放的车补不计算在工资总额范围内。
3.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4.二倍工资差额:
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方式:当月已支付工资(含加班、津贴)÷31天×当月上班天数。
很多劳动者会在起算时间弄错,二倍工资的起算从入职之日起第二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最多支持11个月。计算标准不一,一般来说,以劳动者当月正常的工作报酬为准,包括加班费、奖金、津贴等(有些地方的法院不包括加班费、年终奖、补贴等,需要特别注意)。另外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加班费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约定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月薪工资:月工资额÷21.75天×当月考勤天数
月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当月所做件数
平时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1.5倍×平时加班时数
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2倍×假日加班时数
法定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3倍×法定假日加班时数
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比率: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非生产人员工资比率:非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人力资源费用率: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⑨人力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成本费用总额×100%
⑩人均人工成本: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同口径职工人数头
?人工成本利润率:一定时期内企业利润总额÷同期企业人工成本总额×100%
十、资治通鉴争议?
《资治通鉴》自问世以来,被很多人追捧,部分因为历史,更多是因为权术。毕竟,它是司马光等人写给皇帝的统治教科书。
在我看来,这本书有一个很大的硬伤,即过于夸大倾听臣子劝谏的好处。凡是不听臣子劝谏的君主,都会失败; 凡是听从臣子劝谏的君主,就会成功。
在现实里,这是不可能的。成功的因素有很多,具有一定偶然性,听从臣子的话,不是成功的充分条件,甚至不是必要条件。就像忠臣的话未必对、奸臣的话未必错一样,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硬伤,很正常,作者司马光等人是臣子,他们心底里希望皇帝听士大夫的话,屁股决定脑子,于是有了我们看到的硬伤版《资治通鉴》。
俗话说,尽信书不如无书。看书有益,但是要结合作者的背景、阶级、群体、人生际遇来看书,多读多看多思考,了解不同阶级人群的想法,不要被某些群体带跑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