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8月13日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期为2019年8月13日-9月12日。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农民工工资法律依据保障有哪些?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拖欠工资行为最严厉的处罚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考资料:一、拖欠工资怎么补偿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是要分情况计算的。如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工资,则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赔偿金;如果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限期内仍不支付工资,则要按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95号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业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蓝佛安
2022年1月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并按照约定足额拨付到位。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制定拨付计划,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调处机构,排查风险隐患、调处农民工维权诉求。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进场施工,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落实项目用工实名制,动态更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身份信息、考勤记录、计薪计酬和工资支付等资料。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相关部门的监控预警范围。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以在已经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下按照项目分别管理。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项目部和生活区域的醒目位置分别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
(三)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
(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开工项目应当在农民工进场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和稽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网站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第十六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当当日受理。一般案件应当在3日内将事实核实清楚,并清偿到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有关规定限期清偿到位。
第十七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工作。
用人单位、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实际施工人不得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唆使、雇用农民工讨要工程款、劳务费或者其他赔偿补偿费。
第十九条 对超过法定受理时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线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和舆情进行监测、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和舆论炒作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以编造虚假事实、缠访闹访、恶意造谣传谣等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
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和管理机制。在中国,农民工是指从事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等相对艰苦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的意义
保障劳动者权益: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避免因为经济风险或者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而给农民工造成损失。
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增进劳资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激励劳动积极性:建立健全的工资保障管理体系,可以激发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的内容
工资支付保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防止拖欠现象的发生。
工资核算管理:规范和监督工资核算过程,保障工资的合理计算。
工资发放管理:建立稳定的工资发放机制,防止工资发放环节出现问题。
工资调整机制:制定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
工资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工资保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的规定并不够明确和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对于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拖欠工资的现象。
保障措施不足:现有的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中的保障措施相对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的政策制度建设。
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的完善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加大监督力度:加强政府对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减少违法拖欠工资现象。
建立投诉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投诉机制,方便农民工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相关培训教育,提高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意识。
结语
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通过不断地完善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和保障措施,让农民工能够公平、合理地获取自己应得的工资,实现劳动价值的最大化。
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哪本法律书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据此,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保障其他劳动者工资支付,参照本条例执行,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除外。”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
六、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预防措施有哪些?
为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项目部为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坚持预防为主,纠防结合,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做到“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工程区域内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包括:
1.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和过激行为(如:爬楼、跳吊等)。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围堵、拦路等事件。
3.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
(三)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项目部成立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成员由工程部门、安质部门、计财部门、物资部门等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情况,工程部门、安质部门、计财部门、物资部门等应同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进行应急处理。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工程技术部门职责:协助做好现场劳资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诉讼等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负责召集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到场,协助调查核实,责成支付农民工工资。协助项目经理对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生产秩序。
计财部门职责:负责调查核实欠薪事实及数额,责令欠薪单位立即支付。协助做好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农民工工资核实工作,责令用工单位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
安质部门职责
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了解并报告用人单位欠薪情况。负责维持现场秩序,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拨打11 0。
物资部门职责:负责宣传、教育并引导农民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信息报告: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后,应当在2 0分钟内上报领导小组,重特大事件应在1 0分钟内报告领导小组。
报告内容为:
1.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数,影响程度等。
2.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发展趋势预测。
3.突发事件有关的用人单位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处理情况。
4.其它已掌握的情况。
启动预案: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下令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
各部门在接到预案启动指令的2 0分钟内,根据案情投入应急处理工作。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快速赶赴现场,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置。并应及时向准池铁路公司报告,如案情扩大或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请求公司领导小组报地方政府、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处置办法:
1.处理突发事件时要注意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听取群众诉求,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农民工返回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2.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各部门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对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必须通过仲裁和司法程序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3.当出现暴力破坏活动苗头时,必要时拨打110请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对无理取闹、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人员,依法处理。
4.必要时,应启动欠薪保障应急资金和欠薪垫付特别程序,公司设置了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在农民工生活确实困难或用人单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紧急情况下,先行垫付已查实的所欠农民工工资或生活费,及时平息事态,解决农民工生活困难。财务部门要对欠薪保障应急资金给予保障。
后期处置: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做好预案的后期处置、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应督促、帮助用人单位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及时向分公司领导小组报告后期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将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用人单位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结束后,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并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上报。
项目领导小组要在在所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结束后5 日内将书面报告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内容包括:发生突发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进度、形象影响评估等。
(五)工作要求
1.反应迅速,强化协作。接到通知后迅速行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到现场协调处理。
2.耐心细致,做好说服。对事件涉及各方面做好认真细致的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3.依法协调,妥善解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行协调,将矛盾冲突、纠纷予以妥善解决。
4及时通报,加大处罚。对处理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对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处罚情况,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七、农民增收措施?
以下是一些农民增收的措施:
1.发展适宜的高效农业:选择适宜本地土壤和气候条件的作物和品种,采用现代化种植技术,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2.创新农业种养结合模式: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形式,实现农业种植和畜牧业的有机结合、绿色循环发展。
3.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通过建立多元化的销售模式,如直销、电商、零售超市等,推行农产品信息化和品牌化。
4.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资源:挖掘和保护当地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带动农村产业升级和发展。
5.提高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在农村地区,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就业竞争力和技术水平。
6.发展农村电商:通过农村电商渠道,将农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提高农民收入。
7.加强农产品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开发新品种、新工艺,扩大销售渠道,从而增加农户收入。
8.发挥农民合作组织作用: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为农民提供保障和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八、融资保障措施?
1.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
参考银行的风险评估制度,结合自身目标客户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角度倡议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真正做好保前风险评估。
(1)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监管制约流程,做到贷前风险评估、担保操作、保后监管及追偿等独立。实现整个担保过程的风险管理,凝聚具有会计、经济、金融、法律以及技术等丰富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的高级人才。
(2)实行客户关系管理,建立持续稳定的客户群体,不断更新和完善客户资料,稳定评估资料的信息渠道;严格担保业务流程,避开主观决策。
(3)完善和加强对担保项目的事先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实现有效的内部制约,做到审保、偿分离,业务办理部门与评审部门分开,从机制上进行制衡。
(4)成立评审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多数同意通过的方式,并设置一票否决权。遇上重大项目评审决策时,有条件的企业可在聘请专家评审,
2. 制定科学的尽职调查程序
项目调查以项目经理A为主, A、B角互相配合共同把关,形成各自调研报告,并对调查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对要求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阅,带着疑问对客户进行具体考察,与企业高管、财务人员、一线员工、主管工商、税务、质监等政府部门、重大客户、主要供应商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获取他们对企业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2)通过对企业股权结构、资产权属状态、信用状况、财务信息、纳税情况及银行现金历史记录等各个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核对,客观评判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指标的合理性。
(3)对采集到的外部风险信息,根据构成因素设置相应的权重,建立信用风险评估计分标准价模型,并用模型的计算结果来指导担保业务决策。
3.保后监管、债务追偿制度
担保合同生效仅仅是承担担保责任的开始。企业要重视和认真落实保后监管,实施担保首月回访、季访、半年访等定期保后现场回访制度,直至担保责任完全解除。要明确担保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一定要制定高效、可行的款项追收和资产保全措施。对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时进行归类并上报,对项目进行深入的实地调研、提出规避风险可行的措施,征得高管同意并有效执行,切实降低风险成本。
针对于融资担保都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为了保证这种风险能够降低到最低,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应该制定好明确的融资担保制度,确定好可控风险,保证自己不会受到进一步损失的情况之下,在对他人进行一定的担保。否则如果出现差错,则需要自己承担债务。
九、应急保障措施?
1、应急行动指南或检查表
针对已辨识的危险制定应采取的特定的应急行动。指南简要描述应急行动必须遵从的基本程序,如发生情况向谁报告,报告什么信息,采取哪些应急措施。这种应急预案主要起提示作用,对相关人员要进行培训,有时将这种预案作为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补充。
2、应急响应预案
针对现场每项设施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编制的应急响应预案。应急响应预案要包括所有可能的危险状况,明确有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的职责。这类预案仅说明处理紧急事务的必需的行动,不包括事前要求(如培训、演练等)和事后措施。
3、互助应急预案
相邻企业为在事故应急处理中共享资源,相互帮助制定的应急预案。这类预案适合于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以及高风险的大企业,需要高效的协调管理。
4、应急管理预案
应急管理预案是综合性的事故应急预案,这类预案详细描述事故前、事故过程中和事故后何人做何事、什么时候做,如何做。这类预案要明确制定每一项职责的具体实施程序。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事故应急的4个逻辑步骤:预防、预备、响应、恢复。
扩展资料: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总则:说明编制计划的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2、组织和指挥系统和责任:定义的责任,每个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采取紧急应对意外事故的整个过程为主线,并定义方面的主管部门及合作部门的事故发生,报警响应,完成,后治疗和处理;确定每个参与部门的职责,应急准备和保护机构作为一个分支。
3、预警和预防机制:包括信息监测和报告、预警和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和发布(建议分为四个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原则上根据一般,大,大,特别主要四级发起相应的计划),信息共享和处理、通信、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人员安全、人民群众的安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测试和评估,新闻报道,11年底应急等元素。
5、后期治疗:包括后期治疗、社会救助、保险、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和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保障与装备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宣传、培训演练、监督检查等。
7、补充规定:包括相关术语与定义、计划管理与更新、国际交流与合作、奖励与责任、制定与解释部门、计划实施或生效日期等。
8、附件:包括相关应急预案、总体方案目录、子方案目录、各种标准化格式文本、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等
十、信用保障措施?
一、信用担保保证措施有哪些
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要求对债权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增加债务人信用等级,使债权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二、落实担保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合同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有保证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属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