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
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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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民工问题的日益凸显,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的讨论也愈发频繁。农民工是中国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工资支付问题时有发生。因此,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成为了一种解决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的特点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于规定企业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个保证金的目的在于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地收到工资。一般情况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为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具体比例会根据地区、企业性质、行业特点等因素来确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的意义

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有以下几点意义:

  • 保障农民工权益:通过缴纳工资保证金,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获得工资,避免拖欠现象的发生。
  • 提高企业信用:企业如果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信用。
  • 促进稳定就业:稳定的工资收入将使农民工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从而促进稳定的就业局面。
  •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的争议

然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的设立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一方面,一些企业担心缴纳保证金会增加企业负担,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另一方面,一些人士认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并不能真正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应该综合考虑其他解决方案。

如何确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

  • 地区因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差异较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
  • 企业性质:不同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应当因企业而异。
  • 行业特点:不同行业对劳动力需求的程度不同,也会对比例产生影响。
  • 农民工权益保障:要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比例不宜过低。

结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的设立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还需要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范化程度,为农民工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与待遇。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谁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 40 号

各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现就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办法,确保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切实减轻工资支付记录良好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四、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对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企业可按本地区规定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现阶段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工作。

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4月9日

响应两部门号召,山西、天津、青岛、河南、甘肃相继发布通知要求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山西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晋人社明电〔2020〕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5号)精神,有效减轻企业资金负担,推动和支持工程项目复产复工。根据国家人社部、住建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

二、具体措施

(一)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先对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进行核定,缴存企业在2020年7月1日后再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进行缴存。

(二)对于2020年3月20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内新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缴存企业进行返还。

(三)对于已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录入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系统平台运行,能够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支付记录良好的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可按照我省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对工资保证金实行减免。

(四)对于已竣工或完成的工程项目,缴存企业提出返还申请后,要尽快按规定办理返还手续,将工资保证金和利息及时返还缴存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地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有效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减轻项目资金负担,推动项目尽快复工复产,更好地带动农民工就业。

(二)收集成效、及时报送。各地在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注意收集工作成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分别于2020年6月1日前和7月28日前汇总本地区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实施情况并报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

联 系 人:程晓田

联系电话:0351-3181318 13935189626

电子邮箱:sx3181318@163.com

2020年4月23日

天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住建建市函〔2020〕48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5日《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允许新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本市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良好的下列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近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全面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2019年度被评为天津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A类、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全面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向市或区住建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

三、疫情期间各建筑业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市农民工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及时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实名制识别设施,及时接入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现场人员进出登记并上传人员考勤、劳动合同等信息。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分包委托总包代发工资等各项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到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各区住建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制度落地实施。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所有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畅通农民工工资投诉渠道,及时消除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

特此通知。

2020年4月10日

青岛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建筑企业疫情期间生产经营负担,有效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要求,现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施工企业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21日

河南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被评价为A的企业可以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在暂缓缴存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自拖欠之日起30日内补齐应当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近年来,关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许多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被广泛推广和应用。本文将探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概念、作用、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 概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简称工资保函,是指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种金融担保工具。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需要向劳动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担保。

2. 作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地收到应得的工资。

首先,工资保函可以确保农民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获得工资。工资保函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担保,一旦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索赔,劳动部门将会使用工资保证金进行赔付。

其次,工资保函可以保证农民工收到完整的工资。在一些案例中,用人单位可能部分支付或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有了工资保函制度,雇主必须支付农民工全部的工资,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工资保函还可以鼓励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需要缴纳工资保证金,相当于增加了用工成本和风险。这将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合同履行,合理安排资金,从而减少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

3. 实施方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方式因地区而异,但总体上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用人单位申请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
  2. 劳动部门核实用人单位的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签发工资保函。
  3. 用人单位将工资保函交给农民工,以保障其权益。
  4. 劳动部门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

4.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虽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可能采取措施规避工资保函制度,如将部分农民工视为“临时工”、雇佣“劳务派遣”等。这使得工资保函的实施受到一定影响,无法完全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其次,工资保函制度的实施需要全面配套的监管措施和法律支持。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工资拖欠问题上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工资保函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工资保函制度还存在着缴纳数额确定难、农民工索赔难等问题。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数额过低,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农民工索赔过程繁琐,导致维权困难。

结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然而,为了进一步提高工资保函制度的有效性,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同时增加对用人单位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只有通过各方努力,才能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领取应得的工资,营造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利息归谁所有?

农民工工艺保证金利息肯定归施工单位所有,如果施工单位做了分包的,同样也收取了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看看双方施工分包合同的相关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利息归谁所有。

有时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工程业主缴纳,然后从承包合同中按计价扣除,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行业里边一般默认的,这部分利息就留给项目业主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前是人工费总额的百分之五,现在应该是人工费总额的百分之三。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到什么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 40 号

各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现就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办法,确保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切实减轻工资支付记录良好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四、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对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企业可按本地区规定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现阶段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工作。

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4月9日

响应两部门号召,山西、天津、青岛、河南、甘肃相继发布通知要求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山西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晋人社明电〔2020〕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5号)精神,有效减轻企业资金负担,推动和支持工程项目复产复工。根据国家人社部、住建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

二、具体措施

(一)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先对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进行核定,缴存企业在2020年7月1日后再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进行缴存。

(二)对于2020年3月20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内新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缴存企业进行返还。

(三)对于已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录入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系统平台运行,能够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支付记录良好的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可按照我省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对工资保证金实行减免。

(四)对于已竣工或完成的工程项目,缴存企业提出返还申请后,要尽快按规定办理返还手续,将工资保证金和利息及时返还缴存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地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有效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减轻项目资金负担,推动项目尽快复工复产,更好地带动农民工就业。

(二)收集成效、及时报送。各地在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注意收集工作成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分别于2020年6月1日前和7月28日前汇总本地区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实施情况并报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

联 系 人:程晓田

联系电话:0351-3181318 13935189626

电子邮箱:sx3181318@163.com

2020年4月23日

天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住建建市函〔2020〕48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5日《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允许新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本市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良好的下列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近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全面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2019年度被评为天津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A类、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全面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向市或区住建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

三、疫情期间各建筑业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市农民工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及时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实名制识别设施,及时接入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现场人员进出登记并上传人员考勤、劳动合同等信息。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分包委托总包代发工资等各项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到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各区住建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制度落地实施。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所有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畅通农民工工资投诉渠道,及时消除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

特此通知。

2020年4月10日

青岛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建筑企业疫情期间生产经营负担,有效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要求,现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施工企业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21日

河南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被评价为A的企业可以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在暂缓缴存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自拖欠之日起30日内补齐应当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七、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粤府〔2003〕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粤府办〔2002〕100号)等规定,我局将汇总公布各部门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我局《关于改换〈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粤价〔2002〕136号)规定认真做好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未申领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及性质相同的其他资金,否则按乱收费处理。

二○○三年十月十日

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证金和抵押金的管理,规范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的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国家和省有关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政策,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管理保证金、抵押金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

(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和抵押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及垄断性经营机构,为保证某一社会管理事项的履行或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主体预收一定数额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的垄断性经营机构是指具有行政强制性、自然垄断性以及其他与相对方地位不平等或信息不对称等机构。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和抵押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八、水利工程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解释原因如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由于国家未针对工资保证金制定类似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统一规定,因此各地多结合地域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实施方案,在缴存主体、提取比例、缴退程序等设置上都有所不同。作为保证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担保形式,其开工前收取的特征能够起到防欠薪于未然的作用,其竣工后退还的特征结合较高的金额却也带来了施工企业投资成本及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的增加。近年来,各地在平衡欠薪防治与企业减负方面有较多创新措施,其中,差异化管理、立异化缴纳表现的尤其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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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

依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提出的“完善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工资金缴纳办法”以及2016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地实行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一方面因企业有无发生拖欠情况而不同,另一方面也与企业信用挂钩。地方政策一方面依据拖欠情况分等级制定了缴存比例,如江苏省前2年内未发生欠薪行为的按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欠薪行为的按3%缴存、曾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4%缴存;安徽省对于非重点工程项目的减免幅度更大,前一年未拖欠的按0.5%缴存,连续两年未拖欠的按0.4%缴存,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可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地方政策另一方面也依据企业信用状况调整了缴存标准,如山西省太原市对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查询到近一年内存在违法转分包等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按不同等级分别给予免予缴存、按20%缴存和按50%缴存的优惠政策。另外,福建省龙岩市还特别要求:近三年内有1次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或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证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事实上,与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相统一,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实行差别化管理。龙岩市的做法属于保函差异化管理的形式之一,此外还有青岛市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中依据信用考核结果实行差异化费率,北京市也明确企业三年内无欠薪记录的可免办工资保函,而一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不仅需补办保函,保证额度也直接翻倍。

整体看来,各地主要依据工资支付执行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旨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相应的,这些差别化因素也体现为工资保函的费率调整系数。此外为完善建筑工人管理,还有地方政府结合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等进行差别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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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立异化缴纳

在差异化管理之外,各地还针对农民工工资的缴纳形式、缴纳单位、缴纳监管等进行了革新。创新缴纳形式,以保险保函、银行保单、担保保函形式替代现金缴存,可以直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如吉林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方式的通知》规定有能力以现金形式缴纳的继续现金缴纳,而资金周转较为困难且信用优良的企业可用保函形式替代现金缴纳;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提出的“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针对的也是现金保证金带来的现金流紧张、周转压力大问题。创新缴纳单位,以企业保证金代替项目保证金,能够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如《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按照不同的资质等级存储不同额度的工资保证金;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也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两地皆是以“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方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另外,北京市还设立了“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的缴纳标准,落实了总承包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分包单位的主体责任。浙江·衢州·柯城创新缴纳监管,以协同监管代替单一监管,能够构建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诚信约束与欠薪防治体系。如广西首创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制度通过劳动监察信息系统与银行资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了缴存方、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三方参与的保证金监管闭环;广东也拟引入工会组织实施工资保证金监督,通过在评优评先方面奖惩发挥制度更大作用。

各地实行的差异化管理及立异化缴纳,一方面在治理欠薪和减轻负担之间趋向平衡,另一方面也更好发挥出了保证金的义务履行保证功能。长远来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形式、金额及主体还有优化空间,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政策引导,另一方面也应发挥市场力量,逐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早日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

十、建设单位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吗?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由于国家未针对工资保证金制定类似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统一规定,因此各地多结合地域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实施方案,在缴存主体、提取比例、缴退程序等设置上都有所不同。作为保证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担保形式,其开工前收取的特征能够起到防欠薪于未然的作用,其竣工后退还的特征结合较高的金额却也带来了施工企业投资成本及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的增加。近年来,各地在平衡欠薪防治与企业减负方面有较多创新措施,其中,差异化管理、立异化缴纳表现的尤其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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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

依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提出的“完善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工资金缴纳办法”以及2016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地实行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一方面因企业有无发生拖欠情况而不同,另一方面也与企业信用挂钩。地方政策一方面依据拖欠情况分等级制定了缴存比例,如江苏省前2年内未发生欠薪行为的按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欠薪行为的按3%缴存、曾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4%缴存;安徽省对于非重点工程项目的减免幅度更大,前一年未拖欠的按0.5%缴存,连续两年未拖欠的按0.4%缴存,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可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地方政策另一方面也依据企业信用状况调整了缴存标准,如山西省太原市对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查询到近一年内存在违法转分包等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按不同等级分别给予免予缴存、按20%缴存和按50%缴存的优惠政策。另外,福建省龙岩市还特别要求:近三年内有1次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或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证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事实上,与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相统一,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实行差别化管理。龙岩市的做法属于保函差异化管理的形式之一,此外还有青岛市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中依据信用考核结果实行差异化费率,北京市也明确企业三年内无欠薪记录的可免办工资保函,而一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不仅需补办保函,保证额度也直接翻倍。

整体看来,各地主要依据工资支付执行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旨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相应的,这些差别化因素也体现为工资保函的费率调整系数。此外为完善建筑工人管理,还有地方政府结合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等进行差别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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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立异化缴纳

在差异化管理之外,各地还针对农民工工资的缴纳形式、缴纳单位、缴纳监管等进行了革新。创新缴纳形式,以保险保函、银行保单、担保保函形式替代现金缴存,可以直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如吉林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方式的通知》规定有能力以现金形式缴纳的继续现金缴纳,而资金周转较为困难且信用优良的企业可用保函形式替代现金缴纳;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提出的“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针对的也是现金保证金带来的现金流紧张、周转压力大问题。创新缴纳单位,以企业保证金代替项目保证金,能够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如《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按照不同的资质等级存储不同额度的工资保证金;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也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两地皆是以“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方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另外,北京市还设立了“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的缴纳标准,落实了总承包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分包单位的主体责任。浙江·衢州·柯城创新缴纳监管,以协同监管代替单一监管,能够构建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诚信约束与欠薪防治体系。如广西首创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制度通过劳动监察信息系统与银行资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了缴存方、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三方参与的保证金监管闭环;广东也拟引入工会组织实施工资保证金监督,通过在评优评先方面奖惩发挥制度更大作用。

各地实行的差异化管理及立异化缴纳,一方面在治理欠薪和减轻负担之间趋向平衡,另一方面也更好发挥出了保证金的义务履行保证功能。长远来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形式、金额及主体还有优化空间,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政策引导,另一方面也应发挥市场力量,逐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早日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