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月
1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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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解读?

一、公务员考核规定解读?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释义】本条是关于考核内容的规定。

  一、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必要性

  1.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包括职位分类、考核、奖惩、升降、任免、培训、工资福利等项内容。其中,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和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对公务员的考核,可以为公务员管理其他各环节上的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比如,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公务员的升降、奖惩、培训、工资,依据考核结果发现公务员的特长、缺陷和按职位要求进行职位轮换等,还可以运用考核结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如果没有科学、客观的考核,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工资福利等管理工作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考核这个环节做得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公务员管理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行,并直接关系到每个公务员的利益。因此,可以说考核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

  2.考核是优化公务员队伍的必要方式与途径。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工作或业务成绩的质量、数量及其能力、品行、学识、健康等状况进行考察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准确判断与评价被考核人是否称职。在很大程度上,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的思想品德、才识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的公正合理评价,是管理机关发现、选拔优秀公务员和合理使用公务员的重要途径,并可以防止人才选拔上存在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等弊端;另一方面,考核也是公务员自我认知的一条途径。通过考核,公务员可以更清醒地认识自我,便于促使其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开拓创新,不断进取,从而优化整个公务员队伍。

  3.考核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对公务员的考核,实质上是对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以促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考核过程中,通过上级对下级公务员的考察和下级公务员对上级的民主评议来形成上下级公务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促使各级公务员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4.考核是群众监督公务员的必要手段。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与过程要做到公开化,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对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要进行民主评议。这就可以发挥民主监督与公开监督的威力,有效地防止各级公务员搞特殊化,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促使公务员正确地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并调动群众监督各级公务员的积极性。

二、公务员考核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三、公务员季度考核规定?

  公务员且住口和规定是指公务员在一季度内对公务员的考核,目的是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规定,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有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平时与定期考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进行工对空园的考核,与公务员的职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勤能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四、公务员考核规定新旧对照?

近年来,对公务员考核一直是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公务员考核规定新旧都一样。

五、公务员考核细则和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六、公务员考核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七、公务员考核六项规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公务员辞退规定》《公务员专任规定》

八、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

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满足工作年限。

  注:考核认定的职称层级范围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

  申报人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1、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员级职称;

  2、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4、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中级职称;

  6、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考核认定为中级职称。

九、公务员年度考核脱产培训填报规定?

这一栏的填写是上面规定的,必须填写,而且需要足额保证时间。关于脱产培训填报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听上级部门要求每年公务员投产时长不得低于24_120学时。具体会根据所在部门的不同而时长有所区别,如在公共管理部门,一般要求三个八学时就是三天。

行政执法部门要求不得低于120学时,

十、1994年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的贡献。

第四条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八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普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五)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