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学位怎么填?
应届生报考公务员时报名信息以毕业时所取得的学位填写。
本科生学位填写“学士”,学历填写“本科”;
研究生学位填写“硕士”,学历填写“研究生”;
学位有很多种类,比如文学学士、文学硕士、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理学学士、理学硕士、工学学士、工学硕士、管理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等等,你根据你自己所学的专业填写相对应的学历和学位。
二、档案里有学位的记录吗?
第一、档案里会记录学位证和毕业证么?
会记录是否毕业,是否取得学位。但是没有这些证书号码。 第二、档案里都有什么东西?
你基本情况、履历、在校的学习成绩和政治思想表现,以及学校对你的各方面的评语等。
第三、我现在毕业没有学位证,档案转到公司,档案里会写,没有学位证书这样的字么?
档案一般会填写是否取得学位,填写的人写上是或者否即可,不会特别注明没有学位证书这样的字。 顺祝好运!
三、双学位论文入档案吗?
论文都要入档案的,方便查询,不然怎么查出别人论文作弊的。
四、学位申请书会放进档案吗?
学位申请书通常会被放进档案中保存。学位申请书是学生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的正式文件,包含了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经历、研究成果等内容。学校会将学位申请书作为学生的重要材料进行归档,并在学位评定过程中参考和审查。归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位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也为学校提供了备案和查询的便利。
一般来说,学位申请书会被保存在学校的档案馆或者学生事务部门的档案室中。这些档案通常会长期保存,以备将来需要查询或者证明学位授予情况时使用。如果你有关于学位申请书的具体问题,建议咨询所在学校的相关部门或者档案管理人员,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五、学位学历认证需要出具档案吗?
需要。
正常档案是从小学入学就开始有了,上海落户对档案的要求是高中开始档案材料齐全,档案遗失也是从高中开始补。
1、高中阶段: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必须】、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必须】、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卡、高考志愿表、高考政审表(诚信诚诺书)、奖励/惩罚(优秀毕业生才)。可能含有入团(入党)申请书、入团(入党)志愿书。
提示:上海要求必须有的是《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和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补档也是补这2个。
2、大学本(专)科阶段: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必须】、高校学生成绩单(无单独成绩单,成绩应在其他材料中体现)【必须】、授予学士学位决定(通知)(无单独授予学士学位的材料,应在其他材料中体现;若无任何记载,应有加盖学校公章的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士学位必须】、三方就业协议、派遣证(报到证)。可能含有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居转户要求必须有的是、《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和高校学生成绩单。其他非必须。
提示:
(1)上海要求必须有的是《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和《高校学生成绩单》,有学士学位还必须有《授予学士学位决定(通知)》,补档也是补这3个。
(2)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大学)、成教)、网络教育专升本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阶段的学历,档案内还应有大学专科学历材料。
3、工作阶段:各工作单位离职证明/上海为退工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必须】、转正定级表,可能含有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评审职称)、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职业资格考试)、事业单位其他考核表。
提示:
(1)上海要求必须有:外地最后一个单位的《离职证明/退工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上海工作期间的全部《离职证明/退工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以职称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师)申报的还必须有《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评审职称)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职业资格考试);
(3)特别注意:外地最后一个单位的《离职证明/退工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上面反映的离职日期不能早于在上海首次办理社保(招工)的日期。
4、其他情况必要材料:
(1)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必须】、成绩单【必须】、硕士研究生登记表【必须】、授予硕士学位决定(通知)【必须】。
提示: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该有专家推荐表。
(2)博士研究生学历:专家推荐书【必须】、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必须】、成绩单【必须】、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必须】、授予学士学位决定(通知)【必须】、授予博士学位决定(通知)【必须】。
(3)国外(含港澳台、国外合作办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盖红章的归档,盖钢印的本人持有无需归档)【必须】、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原件(加盖现单位公章)【必须】、成绩单复印件(加盖现单位公章)【必须】、学历学位证书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必须经过正规翻译机构(公司)翻译)【必须】、成绩单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必须经过正规翻译机构(公司)翻译)【必须】。
提示:学历学位材料一般由学校机要转递,特殊情况下自带的,应密封后加盖学校公章,并提供教育部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内)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六、公务员怎么开除档案?
涉及到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刑事犯罪行为的,不光是开除档案,还要开除党籍和公职
七、公务员档案如何调动?
您好,公务员档案调动是指公务员从一个单位或地区调动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工作。具体的调动程序如下:
1. 提交申请:公务员需要向原单位提出调动申请,并填写相应的调动申请表。
2. 审批程序:原单位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核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考核评价等。如果符合条件,单位会出具调动意见,并将档案转至人事部门。
3. 人事部门审批:人事部门会对调动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核公务员的资格、条件等。如果符合条件,人事部门会出具调动批复,并将档案转至接收单位。
4. 接收单位审批:接收单位会对调动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核公务员的专业背景、岗位需求等。如果符合条件,接收单位会出具调动通知,并将档案转至新单位。
5. 办理手续:公务员收到调动通知后,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包括签订新的工作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调整社保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档案调动一般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具体的调动政策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公务员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八、公务员档案法?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九、公务员档案都有什么?
人事档案是记录个人主要经历、政绩观、道德风范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到凭证、依据、参考的作用,对人事档案中的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出具退职证明等有重要作用。
文件丢失需要补档,即,持证人需要回到原工作单位的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或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是有意参加公务员考试,档案必须妥善保管。
十、公务员档案放哪里?
“公务员档案”应当放在公务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的档案室中进行管理。1.这是因为,公务员档案不同于一般个人档案,是属于国家重要文件,需要严格保密、完整性和可查性,不能随意离开管理部门或交由外界私人保管,以保证公务员的公正、公平、公开。2.同时,公务员档案是公务员工作考核和奖惩的依据,成为公务员职业生涯的历史记录。放置于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可以保证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得到公正记录,也便于公务员本人或单位使用历史资料,更好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