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
0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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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专项考核办法?

一、公务员专项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第六条 机关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公务员特点,设置考核指标。注重制定量化指标,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或者口头汇报形式报主管领导。

  (二)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由同级主要领导审定,也可以由领导班子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三)结果反馈。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队伍特点,合理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确保达到考核效果,减轻公务员负担,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

  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第九条 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提出评定平时考核结果等次的标准,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平时考核情况。

  第十条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一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十三条 机关应当把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调整本辖区内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调整后比例最高不超过35%。

  第十七条 机关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平时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

  第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第六条 机关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公务员特点,设置考核指标。注重制定量化指标,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或者口头汇报形式报主管领导。

(二)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由同级主要领导审定,也可以由领导班子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三)结果反馈。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队伍特点,合理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确保达到考核效果,减轻公务员负担,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

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第九条 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提出评定平时考核结果等次的标准,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平时考核情况。

第十条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一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十三条 机关应当把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调整本辖区内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调整后比例最高不超过35%。

第十七条 机关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平时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

第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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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公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六、江苏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

公务员考核方法:公务员的考核方法分为四种:

(1)工作标准法,即以书面形式预先规定出有关职位工作的各种要求,以此作为考核活动标准的考核办法;

(2)人员比较法,即通过人员之间的相互比较而确定各自工作好坏、优劣顺序的考核方法;

(3) 成果证实法,是通过对工作成果的考察鉴定活动进而证明受考人能力、水平和工作效绩的考核方法;

(4)指标测评法,是将考核活动指标分解成若干项分指标或若干层次的分指标,然后分别予以尽可能精确的测度与评价的考核方法。

七、信用考核办法?

信用评级的方法一般都集中在宏观与微观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历史分析与预测分析结合、个体评级与支持评级结合、基础评级与风险调整结合这些方面,这些金融属性基本上囊括了整个被评级机构的本身属性,也就是偿债能力。当然,不同的评级公司评级有着一定的差异,但是总体都在这个范围之内。

  1、穆迪常用的评级方法主要是长期IFS和短期IFS,IFS评级结果(IFSR)通常是保险公司内部最高的信用等级,也是其他一切评级的基础。

  2、标普常用的评级方法主要是由一系列子方法共同构成,其中针对保险业的评级方法适用于全球的财险和寿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但不适用于债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按揭贷款保险人和产权保险人的评级。

  3、惠誉常用的评级方法主要是由保险公司财务实力(Insurer FinancialStrength,IFS)评级,发行人违约评级(Issuer Default Ratings,IDRs)和债务/混合证券评级构成。

  4、贝式常用的评级主要是由34项子方法共同构成,为全球的保险及再保险业,包括财险、寿险,以及金融担保、伊斯兰保险的评级都提供了评级依据。

  5、国内评级机构基本上都从运营环境、管理与战略、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考察公司个体情况,从股东背景、政府支持等方面考察外部支持情况,再结合其他考虑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公司主体级别。

  综上所述,这些就是主要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方法。

八、岗位考核办法?

一、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工作是否按照公司的标准,按时、按量的完成。这方面主要是考核员工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二、对岗位工作有无新的改进建议和具体的计划方案。这主要考核员工在公司是否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和条件。

三、对其他对接部门的改进意见。这主要是考核员工的团队意识和协作能力。 总结起来就是:你在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绩+你目前的工作状况+你未来的工作计划 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体现: 一、书面报告 二、电子文档报告 三、会议汇报

四、公开的内部演讲 无论是通过什么方法,都必须在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有备无患。

九、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激发员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实行逐级签订和落实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与奖惩工作。并将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与其年度工作岗位业绩考核挂钩。

第三条 公司从年终奖金总额中预留2%(特殊情况下酌情预留2%~5%),作为安全生产专用奖金,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控制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明确的奖励制度。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年终给予一次性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随时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惩罚制度,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失职、渎职、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批评和绩效,甚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各职能部门、物业分部及全体从业人员(含新员工)。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与评定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逐级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条款,对年度内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考评采取班组、部门自评打分与公司考评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故控制指标、基础管理与生产现场检查为主,重在落实。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半年小结一次,年终进行总考核与评定。可与工作岗位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条 考核与评定方式:

1.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根据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评定表》进行打分(见附件一)。

2.部门/班组负责人及以上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进行打分(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3.员工的考核,由部门安全生产小组进行打分(见附件五),然后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

4.部门或班组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打分评定(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得分与等级关系为:优秀≥90分; 75分≤良好< 90分;

60分≤合格<75分; 不合格<60分。

(注:被评定为优秀的部门、班组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总数的10%,优秀个人不超过相应总数的15%。)

第十二条 被评定为优秀部门/班组或个人的基本条件: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2.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标准化规范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积极整改,成绩显著,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3.依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持证上岗,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4.采取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成绩显著的。

5.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知识问答、安全竞赛、应急救援与演练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成绩优异的。

第十三条 凡在安全生产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年度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造成人员重伤的。

2.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的。

3.在发生生产责任事故时,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

4.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5.未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理问题突出的。

6.对公司下发的文件或整改指令执行不力,事故隐患较多,或故意隐瞒的。

7.未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或召开例会,无安全检查或活动记录的。

8.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对内公布,并在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分为“年度安全生产奖”和“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

第十六条 年度安全生产奖,是公司根据年度总考核评定结果,每年年终给予安全生产中成绩优异者一次性表彰和奖励。考核评定结果为优秀的部门、班组和个人,酌情给予500~3000元的年度安全生产奖。

(注:公司考核为优秀者:①推荐参加公司先进工作者的评选;②推荐参加中国农机院或朝阳区安全生产奖项的评选。)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是公司奖励在应急救援或突发事件中,避免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做出特别贡献或成绩显著者。该奖项可随时确定当即兑现。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部门、班组和个人,酌情给予500~5000元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

1.在危急关头,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2.在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抢险中,果断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了事态扩大,使生命和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在应急救援时,奋力抢救,减少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4.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的。

5.有其它特殊贡献者。

第四章 惩罚

第十八条 惩罚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确定。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又可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机械人身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者,对有关责任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并酌情追加扣发全部或部分当年奖金,取消参加年终评优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 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班组或个人,除进行重点整改外,并酌情给予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200~1000元的绩效,并取消参加年终评优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发生轻伤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意见,或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绩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除批评教育外,酌情给予100~500元绩效:

1.发生责任性险情事故。

2.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的。

3.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无视危险作业(含有限空间作业)申报管理制度,造成险情或人身伤害。

5.对上级或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文件指令,执行不力,造成事故的。

6.有其他违章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对有关人员处以50~300元绩效:

1.对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的整改内容,未进行整改或未按时逐项反馈,再次检查重复发生的。

2.无视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同类型违章作业重复发生,虽未造成事故,屡教不改的。

3.生产(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现象经常发生的。

4.不正确佩戴或使用个体防护用品,问题突出的。

5.不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和《员工守则》,违反禁烟、禁火、禁酒规定的。

6.未与相关业务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且签订率为100%,并要奖罚兑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未尽事项在执行中充实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

十、专业排名考核办法?

首先,确定跟本人专业相同的总人数,第二,确定本人的专业课程绩点,第三,确定专业绩点比本人高的人数。

第四,用专业绩点比本人高的人数除以本专业的总人数即为专业成绩排名百分比。